究法通律 2020-03-13 12:36:31『案例』:28岁的男子刘某长的还算俊俏,刚监狱放出来,他已经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从18岁开始作案,可以说是个惯偷。刘某经过采点,发现有一单身女性王某上班很有规律,总是晚出早归,于是某日晚上9点钟,其发现该女子走后,立即带上开锁工具进入了该女子的房间,偷得现金200元,正准备离开之际,被喝的醉醺醺的王某回家撞到。王某身高1米75,而且学过武术,她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几招便制服了刘某。王某将刘某捆在了卧室,其见刘某长的挺帅的,于是强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并告诉他只要他不要报警,其偷得的200元钱可以让归其所有。 但是完事后,刘某虽然拿走了所盗窃的200元,后来想想自己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于是到公安局报案。(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刘某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对于入户盗窃,因为可能对居住人的人身造成危险,因此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有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刘某虽然入室只是盗窃了200元,但是依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宽处罚。 女主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因此王某强迫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从法律上讲,不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必须为女性。其实但是法律对这种行为也是打击,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其实发生性关系就是一种最严重的猥亵行为。 结语:本案的男子构成入室盗窃既遂,有自首行为,可以从宽处理,而女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有的人说,如果该男子不报案,就这事不就神不知鬼不觉了吗?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宁愿坐牢也要举报犯罪,我们应该有所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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