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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地主”:或可成为农村走向长期繁荣的钥匙?

 文豪学者 2020-05-05

如果我们看过美国小说《飘》的话,就知道郝思嘉不仅仅是一个漂亮的,有着坚韧不拔意志力的女性;其实她还是一个有成就的庄园主——按我们中国人的说法就是个“大地主”。

今天,可能我们不少人对于“地主”,还会留有一些旧时代的观念,认为他们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显然这是个过时的观念了。我们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开始的,就是从落实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些发达地区,那些承包大量土地,种粮食、建工厂、搞多种经营的农场主、企业主,不都是”名副其实”的地主吗?

事实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已经提出了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改革思路。有专家学者认为,其意义堪称新一轮“土改”。只是我们在现实实践当中,看到的例子还不是很多。

我自己前两年,与北京市政协的一位老委员到丰台区西红门地区考察一个房地产项目,这个项目就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的。据当时的负责人告诉我们,这个项目是北京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一个改革试点项目。当然,由于是农村集体土地,所以该项目销售价格要比同地段在国有土地(经招拍挂程序将农村土地转为国有性质)上开发的项目便宜得多。

为什么说我们中国还有许多改革的红利没有释放?还有许多领域的改革有待深化?恐怕农村土地改革,就很有可能为我们新一轮深化改革提供动力源——这也是我们对于中国未来走向更大的繁荣的希望所在。

那么就农村土地改革而言,还有哪些事情我们可以构想、可以进行新的改革尝试呢?

第一,我个人认为应当全面落实农民对于土地的各项权利,并依法进行保护,让我们的广大农民成为真正的“地主”——即他们土地的主人。这是最为关键的。

这些年来,在一些个别农村地区出现的“非法占地”、“非法强拆”,背后根本的原因,就是对于农民土地权利(包括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不够尊重,或者说漠视、侵害。我们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由土地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一旦经法律合同确认,便成为了农民的私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允许也不应该被肆意践踏和侵害的。

第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允许在试点的基础上大胆推进。这不仅有利于我们的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更直接有利于广大农民。

我们可以看到,像北京这样的国际化大城市,其城市化的外延已经辐射到了京津冀,也就是“大七环”了。传统的北京城的概念,已经被新北京代替了。那么城市化过程中,对于土地的需要显然是越来越大的。土地需求如何解决?毫无疑问,将农村变成城市是唯一的出路。我的印象里,80年代北京二环之外,便是农村了;90年代三环之外,也是大量的农田。而今天,我们到远郊延庆、密云游览,都已经是一派国际化都市景象了。其中,北京农村、农民做出的奉献和贡献,都应当被历史铭记。

第三,应当适时启动并激活农村宅基地和房产的二级市场。

众所周知,按照现行政策,农民宅基地和房产,如转让的话只能在农村集体内部农民之间进行。也就是说,本村农民的房产,是不允许卖给城里人的,也不允许卖给外村农民。这无异于对农民财产权利加了一道严格限制。

且不说全国其他省区,仅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政协于2017年曾经开展过一项针对“如何保护好北京市古村落”的调研活动。我自己亲身参与过。调研过程中,发现那些隐藏在北京房山、门头沟山区的古村落,虽然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旅游价值和开发价值,但基本上住户很少,且破败不堪。但是由于政策的限制,城里市民、企业却没有资格、资质和通路到那里去置业、去开发,去振兴。

当然,我们也知道,像北京的宋庄画家村,虽然住着一大批画家、艺术家,他们也花钱购买了农村的房产,但都是不合法的。他们的权益经常得不到应有保护。

因此,可以说适时启动并激活农村宅基地和房产的二级市场,是必要的,也应当允许做新的改革尝试。

可以预期,如果我们允许开放农村建设性土地和农民房地产的二级市场,我们广大农村的面貌一定可以在原有基础,更上一层楼;而我们的农村中,也将会出现更多的地主、更多的富豪、更多的中产阶级。就像我们从不认为美国农民是穷人一样;今后我们也将不会再将农村、农民与贫穷和落后联系在一起了。

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地主”:或可成为农村走向长期繁荣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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