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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情形裁判规则部分合辑

 乔谦律师 2020-05-06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敲响法槌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看,实践中主要采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有第三人介入,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特别是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明确规定。本文主要从娱乐场所中的卡丁车项目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的情形,对部分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汇总。

一、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在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驾驶卡丁车进入赛道,转弯时躲闪不及撞到柱子,致使方向盘猛烈撞击自身腹部,存在过失的,法院认定其承担20%责任。

案例:(2015)银民终字1562号 陈某与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一)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提供服务时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三)《合同法》120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者未系紧安全带,导致消费者驾驶卡丁车过程中撞墙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消费者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经营者责任。法院认定经营者承担80%的责任。

案例:(2016)渝01民终1364号 段某与某卡丁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侵权责任法》3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均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对原告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驾驶租赁的沙滩车载人发生事故,致使乘坐人受伤的,出租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乘坐人参与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三方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

案例:(2017)川17民终323号 某公司与蒋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关系纠纷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某公司出租的车辆标识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经营者交付沙滩车时未明确告知严禁载人;

四、参加车王争霸赛等群众性活动受伤,组织者不能证实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018)陕0113民初12747号 王某与平安保险、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五、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减轻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消费者穿着高跟鞋驾驶卡丁车,疏忽大意,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法院认定经营者承担30%责任。

案例:(2018)川0104民初13929号 何某与某卡丁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采用发车单,注明安全事项规则,签字后上车;从经营者提供的照片和视频中看出,消费者佩戴头盔、手套,场地周围设置警示标语和注意事项,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经营者未核对签字是否为本人,未阻止穿着不规范的消费者驾驶,安全保障存在疏漏,存在一定的过错,履行不到位;

六、第三人逆行撞击致使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能证明其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承担20%补充责任。

案例:(2018)京0105民初11695号 康某与任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驾驶卡丁车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娱乐运动,经营者不仅应为到店的消费者提供安全驾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和设施,更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该些安全措施能够落到实处,鉴于卡丁车运行速度较快,公司还应当在驾驶场地内更为清晰地设置关于运行路线、方向、安全警示等方面的标线、标识,以减少安全隐患。

七、消费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承担70%责任;经营者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但未能举证证实各项制度已经完全实施,履行安全义务不到位,承担30%责任。

案例:(2016)粤0607民初3367号 叶某与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一)消费者购票驾驶卡丁车,与经营者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游客驾车协议》未能由消费者亲笔签署,反映经营者管理制度落实的缺失。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已经完全规避了游客可能在游戏中发生的人身意外的情形,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原告的受伤负有责任。

(三)消费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驾驶卡丁车时应当预见该娱乐项目的风险,玩耍中的安全保障很大程度取决于原告临场操作技能及对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审慎注意义务,但消费者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驾车行为造成车辆车速过快失控,并最终造成原告受伤消费者对其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本院酌定消费者对事故发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八、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参团旅游自由活动期间,未成年人自行到娱乐场所驾驶卡丁车致使进入车场的第三人受伤,各方根据自身过错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案例:(2018)鄂0103民初324号 阮某与袁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卡丁车场建设规范》(国家标准GB19197-2003)对卡丁车场建设做出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上述规范内容要求卡丁车场比赛道路与其他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划分,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隔离墙并设置轮胎墙、海绵包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场内未有按规范要求划分不同区域的标识、标记;也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如轮胎墙、海绵包,仅张贴一份“温馨提示”作为警示提示,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又未按提示内容要求家长陪同带领游乐,相反放任未成年人单独驾驶卡丁车游乐,放任受害人进入场地拍照,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车场经营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责任;

(四)旅行社导游明知车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承担20%责任;

(五)监护人放任其子单独驾驶,未尽到保障未成年人行为安全的监护人义务,承担15%的责任;

(六)受害人明知进入赛道的危险性,仍进入拍照,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15%的责任;

九、消费者自甘风险,作为出租车驾驶员驾驶卡丁车发生事故,对自身损害承担50%责任;车场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赛道和车辆符合相关标准,承担50%责任;

案例:(2018)云01民终268号 张某、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十、第三人侵权的,受害人亦有一定过错,车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各方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一定的比例。

案例:(2017)京0118民初180号 吴某、张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本案中张某操作不当,未及时制动,撞击他人,造成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5%责任;

(二)经营者未按照规范区分跑道区、观众区,未采取措施降低安全风险,未及时制止和疏散跑道观众,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

(三)受害者未遵守安全规则,有一定的过错,承担5%的责任;

十一、驾驶人作为成年人,知晓危险性,对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驾驶中转弯撞击隔离带导致侧翻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经营者未能举证其在场所设计、从业资格人员、卡丁车质量、安全警示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责任。

案例:(2019)津0113民初2243号

十二、高危体育场馆经营者仅作出安全提示及示范,尚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应采取更稳妥措施加强指导和保护;本案中经营者仅履行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未阻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消费者练习,未有效管理,承担80%责任;消费者练习空翻受伤,忽视自身安全,未采取安全措施,承担20%责任;

案例:(2017)粤03民终4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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