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在白银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即将出台,方案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保障对象 《方案》指出,灾害发生时处于白银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白银出差、旅游、务工的各类流动人口,参与救援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和政府允许的志愿者及其他人员以及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居民的家庭财产都将作为保障对象。 保障范围 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 居民家庭发生火灾、爆炸、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触电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 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 溺水、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意外事故等其他约定的范围。 投保资金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保费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保费标准 《方案》规定,按每个保险周期为1年核定保费标准,初次投保人身伤亡救助保险费每人2元、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费每户2元,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赔付标准 以全区保费基数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20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赔付限额可适当上浮; 居民人身伤残、死亡救助限额10-13万元;住院医疗救助费用限额3-4.8万元;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伤残、死亡救助限额40万元;住院医疗救助费用限额10万元; 居民住房毁损救助限额3万元;农房瓦片损失赔付限度1000元/间或5000元/户; 因灾害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30元/人/月; 灾害施救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20%; 政府无责救助限额22元/人/天,最高不超过90天; 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失独父母、贫困人口等在居民人身伤残、死亡救助费用和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赔偿限额按约定责任限额上浮30%赔付。 《方案》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方式,健全完善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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