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施行几个月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纵观本次修订的农村征地程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批后调整至批前无疑是最具影响力的变化。“预征收”模式在农村地区的全面落地已经来到了进行时,它究竟会对被征地农民的依法权利救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被征地农民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模式下的舆论、民意压力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预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将这样落实】所谓“预征收”,就是在征收决定尚未依法作出时,征收方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若征收决定最终依法作出,则补偿安置协议自动生效;征收决定未能依法作出(譬如预签约比例不符合政策标准)时,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批前签协议”,这一具有创新性的程序设计颠覆了以往“先决定,后签约”的征收拆迁模式,将一个项目能否依法开展的“决定权”赋予了所涉被征地农民。
这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先签约,后决定(申请征地批复)”模式可能的表述内容。这意味着“个别人”不仅要面对政府单方做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也面临来自“多数人”的同伴压力。 【新程序带来的新问题:“个别人”的权利也应充分保障】从此次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中不难看出,少数对补偿安置不满的被征地农民的位置,或将变得较为尴尬。 譬如“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这里就设定了“多数”这一被征地农民数量的门槛。也就是说,若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持有异议的人数未过半,听证程序就不需要启动。“个别人”是没有办法主张听证权利的。 再比如前面提到的“预征收”模式,在立法中即强调“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显然预设立场认为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会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就意味着,不同意签约搬迁的农民直接被划入了“少数人”范畴,那么其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恐将面临相当程度的困难和挑战。 实践中,这部分被征收人往往要面对来自街坊邻居的冷眼看待,甚至因耽误其领取鼓励早搬早签的奖励金而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 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是善良纯朴的普通群众,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权利意识。将决定某一项目能否依法启动的话语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整体中的“多数人”,的确需要在具体工作中的细化操作和严格落实。 针对这一不可回避的农村征地程序调整趋势,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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