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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搬迁“有奖励”,晚搬迁少给补偿,这样合法吗?

 神州国土 2020-05-07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是拆迁部门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所在,拆迁部门一般都是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则不给补偿,而拆迁户一方如果没有征地拆迁补偿,那么在搬迁后的过渡期内的生活就要面临困难。今天将来给大家讲的是,在征地拆迁期间,搬迁奖励、晚搬迁补偿被克扣,这些合法吗?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在许多地区都存在拆迁奖励政策,征地拆迁是为了地区发展,因此越早结束拆迁活动就越有利,因此拆迁部门往往会设立一些奖励来鼓励拆迁户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可见,就早搬迁有奖励而言,这是合法的。

那么晚搬迁少给补偿,这个就显然是违法的了,拆迁奖励是独立于拆迁补偿之外的,而拆迁补偿和被拆迁人的房产价值是直接关联的,任何拆迁有关的法律都没有允许行政机关擅自克扣拆迁补偿款,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行政机关少给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

虽然早搬迁有奖励,但大家也不要被奖励过度吸引了,因为拆迁奖励相对于拆迁补偿款而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确认拆迁补偿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再进行搬迁并获取搬迁奖励,这样才是稳妥的,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不要为了获取拆迁奖励而丢西瓜捡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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