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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opoba3958 2020-05-07

叶檀:不好意思 原油宝这事没完!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15:54:10 中财网
  “中行原油宝到底怎么回事?”

  “就是你花2块钱买了张彩票,刮开一看,哎哟卧槽,罚款一百万!”

  4月21日,WTI 5月原油期货合约价格暴跌,史上首次击穿0美元,最后收于-37.63美元。

  倒霉的是中行原油宝的6万多个客户,不仅本金亏个精光,还要倒贴银行一大笔钱,大概是本金的2倍......
  有人持仓本金388.46万元,最后却亏损920.7万元,倒欠银行532.24万元!

  荒唐,太荒唐了!

  所幸,上有监管层压着,下有维护声誉需要,中行也算“有色心没贼胆”,昨晚上(5月5日)发公告说,已经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正在和客户沟通。


  根据中·国·证·券·报·,中行的处理办法是:
  穿仓部分的损失,由中行兜底,不用你“倒贴”赔偿了;同时,1000万以下的小户(占绝大多数),最多退返20%的保证金;1000万以上的大户(不足100人),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

  算不上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总比真要你倒贴钱强吧。

  有句港句,这个处理结果相对来说算可以了,和小柒的预期也差不多。

  毕竟,“签字画押的合同,该遵守就遵守,中行不可能赔偿全部损失。”

  小柒在《原油宝事件始末》里提到:
  产品合同里明确“保证金低于20%时”,就强制平仓。可油价跌到了负数,强制平仓没有生效,这是银行风控的问题,和投资者无关。所以,在强制平仓线以下的亏损,不应该由客户承担。

  至少,对于1000万以下的小户,中行是做到了。

  至于为什么是保护小户,有个网友总结得很到位,你品,你细品
  
  中行:穿仓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小散:你耍流氓,老子跟你拼命!中行:那退20%本金给你。大户:你无底线,老子跟你没完!中行:行!先查查资金来源!大户:算了,投资哪能没风险呢?

  能稳住大部分的人,它就胜利了。

  哪怕是银行存款也一样,万一银行真的倒闭了,50万以下的存款是保本的,但50万以上的就得看你和银行协商了。

  毕竟小户那点钱得来不易,甚至可能是全部家当了,他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没那么强,会哭、会闹,甚至走上极端。

  这部分人多,闹起来机构可担不起责任。所以,出了事情,首要任务就是给小户一点糖吃,安抚好他们的情绪。

  至于大户,毕竟人数少,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还比较好面子,不会聚起来闹事,搞不出什么幺蛾子。

  所以说,监管层还是很照顾小户的。

  我们也应该学会分散投资,把自己当做小户,别把钱全砸一块,到时候真出了啥事,监管层也照顾不到你这个“大户”。

  也有很多小伙伴不接受这个赔付方案。

  因为他们掌握了中行在这次事件中的“软肋”——营销激进,把不合格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也纳入进来了。

  这事有多严重呢?

  先看一个案例。

  王女士多年来都在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理财产品,她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一直明确要求,只买建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5年6月牛市顶点,建行理财经理主动给王女士推荐了某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证军工指数型基金,但没有告诉她,这是股票型基金,而且是建行代销的产品。

  出于信任,王女士一下子买了96.6万元。

  到2018年3月底一看,竟然亏了57万多!一气之下,她把建行告上法院。

  王女士认为,建行明知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低,还欺骗她买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要银行赔偿她的全部亏损。

  而且,建行还犯了一个错误,它把这只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但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这只基金属于“较高风险”品种。

  同一只产品,代销方和管理人对它的风险等级差了一大截!这个风险评级,真的够客观吗?

  法院就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有一定利害关系,银行对基金的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评级结果也和基金招募书上的“较高风险不一致”。

  最后,判建行赔偿王女士全部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

  这事和原油宝有啥关系呢?

  建行犯的错误,中行这次也犯了。

  当初不少买了原油宝的小伙伴,风险等级测试结果是C3级平衡型、C4级成长型投资人,还在测试中选择了最高可以承受不超过50%本金亏损的风险。

  但他们都买到了高风险(甚至可以说是无限风险)的原油宝,这严重违反了适当性义务,成了中行的软肋、投资者手中的利器。

  在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有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根据意见稿,“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如果卖方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投资者亏钱了,可以让产品发行人赔偿,也可以让产品销售方赔偿,或者是发行人和销售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者觉得中行退回20%保证金太少了,可以利用这点去告它。

  中行在公告里说得也挺清楚的,“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

  说白了,就是不服来告!

  但是,想让中行全部认账,也不现实,因为这事和王女士的还不一样。

  毕竟,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原油期货还没有实行负油价交易;银行内部也有完善的评级流程,它测出来是自己眼里的C3,那就是C3,而不是高风险的C5,它不是把别的机构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改成中低风险产品。

  还是那句话,它的问题就在于,把不合格投资者纳入进来了。

  你可以告它,但官司要打多久、最终能赔多少,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咱们能吸取到的教训就是,千万要分散投资;也要清楚自己的风险偏好,不要听信业务员的鬼话,买一款自己都不清楚风险等级、甚至是远超自己承受能力的产品,这是一场醒不来的噩梦!(叶.檀)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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