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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很重要

 韦峻献律师 2020-05-08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很重要

【编者按】江某从某二手车公司某地分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小车一辆,因未付清全款,办理抵押,该车仍为二手车公司所有。汪某借用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损失,发生诉讼纠纷。因诉前刘某没有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车辆所有人二手车公司、车辆购买者江某、车辆借用人汪某等不积极主动配合工作,无法准确列明相关被告,也无法及时送达,大大延长了诉讼时间,给刘某维权道路带来不少的麻烦和困扰。

一、天降横祸,放弃保全

2018年9月20日12时许,在某市大学路A驾驶小型轿车与F驾驶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F多处受伤及各项经济损失约10万元的后果。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全任。

交警大队向F发出诉前保全通知书,但由于经济等原因,F未采取诉前保全措施,A把小车领走。

F在住院期间多次与A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随后A选择了逃避,更换了手机号码,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二、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无奈的F于2018年12月16日委托了律师起诉A。经查,该涉案小车,车主为某二手车公司某地分公司,列为被告B(B1总公司、B2为分公司),交强险保险人某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C。然后等待法院开庭。

三、举证质证,一波三折

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开庭,被告A、B没有到庭,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因原告F是一位可怜兮兮的农民,一生操劳,在事故前就有颈椎等病症,被告C出庭,当庭提出事故参与度鉴定申请,质证了部分证据,对医疗费用不认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相关规定,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本案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律师提出反对意见。法官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之规定,指出反对无效,同意了C的申请,也没有训诫C。到庭的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了某鉴定机构,然后休庭。鉴定提上日程。

2019年5月15日某鉴定机构向法院提交补充材料函。该函强调,要做事故参与度鉴定(600元),必须先进行伤病关系鉴定(1000元),然后再做治疗费合理性鉴定(1000元),三项合一,是为了严谨科学还是捆绑服务,我们不得而知。根据该函,原告F必须被充提供所有病程记录、医嘱、护理记录、医学影像片(DR片、CT片等)材料。由于原告F住院未要求等原因,除医学影像片外未取得上述相关其他材料,2019年6月9日,原告再次到某医院索要相关材料,后由律师提交法院。2019年8月23日,鉴定工作结束。鉴定意见表明,原告住院治疗伤病与事故参与度100%,与涉案事故有关联性、治疗费用合理。

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又开庭了。除被告C外,被告A、B均没有到庭,但被告B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称,涉案小车已经于2018年以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等方式出售给被告D了,被告D是该车实际使用人。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B负责代购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但是被告B并没有代购商业险。没有代购商业险已经涉嫌违约,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在此不便赘述。但是问题就在该车没有商业险了,被告A消失后,原告F无法通过商业险获得赔偿。根据交强险医疗只赔11000元,而原告大部分费用都是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只能找其他被告赔偿。所以说商业险还是要买的。

既然遗漏被告,那只能休庭了。在被告A消失的时候,在人海中寻找被告D,又够书记员忙一阵了,传票送达之苦,他们是最清楚的。但是最最煎熬是原告和律师。原告那些救命钱可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也该还了吧!原告心情开始紧张和郁闷起来了,不时地三番五次地给律师来电催促,“我那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你要催一下法院,叫他们快点吧!”好吧,律师催一下!法院回复称,还没排期,等通知,太多案件要审!

2020年1月9日终于等来了第三次开庭。今天的书记员换了,由原来的小男生换成一位秀气可爱的小姑娘。被告B到了,被告A、C、D没到。法官和陪审员落座后,法官首先问,被告D传票送达否?答NO!我的天呀!坤士风度的法官摇摇头,边离开边说,等下次开庭吧!文静优雅的陪审员却突然咆哮起来,“没有送达通知我们开什么庭!”然后都走了,留下无奈郁闷的原告和律师。可能是因为更换书记员的原因,把送达给忘了。这次开庭没有开始就结束了!

不是在等待中沉默,就在等待中爆发!原告还是不断地来电催什么时候开庭,有时甚至开始怨天尤人,包括律师在内。

四、四处奔波,终有收获

为了争取时间,尽快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律师与被告B协商,能否调解结案。被告B回复称,要调解被告A必须参与!去哪里找被告A呢?律师开始确定寻人方案及行动:一是去他家,户籍地址在某市某区某镇某街12号,驱车一小时左右到达。一查发现,原来这个12号是某卫生院,是一个集体户,查无此人。公安机关在十年前就取消集体户入户登记了,但有些基层派出所工作人员还是没有落实好相关政策,违规办理了户籍登记,真是害死人了。而被告A户籍是2016年办理的,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此情况,该领导支支吾吾地不知所云,最后以各种理由把我们打发走了。

二是通过先前原告获得联系电话,打电话去问,其亲戚客气地说不清楚,婉言谢绝提供相关信息。

三是去他曾工作地点,到某某车行找,没有人,早就不在了,事故发生后就不见。

四是就在四次开庭的前一周,我们在其行驶证查询中发现被告A在公安机关那里曾留下另一个联系地址,即某市某路326号。由于远程较远,我们选择向该地寄去一封亲笔信,在信中语重心长地明事理、讲法律、道情谊,并注明开庭时间等情况,希望见信回复或开庭时能到庭!

2020年4月18日第四次开庭了。经过严格的疫情防控检测后,我们在庭上看到了被告A,当然很是欣慰!他说刚从信中得知开庭情况,所以就来了。也许是我们的不懈努力感动了他,或者是他良心发现,该承担责任的时候了。到庭的被告A自认所有过错,并表示愿意承担在被告B赔偿后的相应责任。最终经过判决和执行等程序,原告获得足额赔偿。前行路上并不是都是平坦的,只要努力温情就在!

五、教训深刻,保全先行

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仅一审开庭结束就历时一年半载,让人憾慨良多!我们从中会得到什么经验教训呢?

一是诉前保全赢主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扣押了机动车,尽可能地采取保全措施。有效的保全就可以尽快找到涉案车辆所有人、使用人、肇事者,避免事后麻烦。在工作中,我们应全面详细查明肇事者相关信息,为以后诉讼服务。

二是购买车险有保障。安全行车永远不能忘记!对于经济困难的群体来说,车险是最后的保障,特别是商业险,更是对受害人的保护。

三是保留证据成事实。发生事故后一定保留好相关证据,特别是发生伤亡事故,切记不要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及时地报警,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等,特别在就医过程中要把相关医程记录保留好,出院时要提醒医生注明医嘱、护理、营养等相关情况,索要医疗证明等材料,为以后的鉴定作准备。

四是有效鉴定最关键。对于普通群众或者判案法官来说,专业的医疗问题是很深奥的。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明晰各方责任。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来说,通常会涉及到参与度、伤病关系、医疗费合理性、伤残鉴定等环节,因此要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鉴定原因导致损失。针对诉前鉴定,建议申请涉案各方共同委托。如果单方自行委托,公正性、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程序上也不合法,最终导致鉴定无效,造成经济损失。

五是尽心尽职是本分。对律师来说,要换位思考,带着深厚感情和深情实意地,接地气地干实事,穷尽相关法律法规,全力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不要空等。只有多角度多维度想办法,才能促进困难的尽快解决,为当事人争取时间,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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