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单位是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公司一直采取下发薪方式支付工资薪金,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到2020年1月份发放;而2019年的年终奖,因为要进行绩效考核,一般要等到2020年2月份才能发放。我们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和2019年的年终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2015年0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此问题的解释为: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预提2019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核算: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了预提的工资薪酬和年终奖,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三、报表填列 在填列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在这里,如果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则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实际发生额”有差额,金额为12月份预提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但是,第1列“账载金额”等于第5列“税收金额”,因此,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0,即不存在因为2020年发放2019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而出现的“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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