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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统计数据的“误读”

 孤凤 2020-05-08

说明


近期社会大众就旅游统计数据的“真伪”展开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是大众对旅游统计制度和方法不了解。本人好友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李享教授为此撰写了一篇短文,李教授长期从事旅游统计教学与研究工作,《广君微言》特转发以飨读者。


   近一年来,尤其是最近,有言论在质疑旅游统计数据不准确、“注水”、“失真”。

  探讨这个问题,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及平和的心境。

  旅游的“门槛儿”不算高,但旅游统计的“门槛儿”却不低。旅游统计所涉及的很多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同时,也不全是旅游统计本身所能承载和解决的。

  就数据准确性而言,即什么是“真”?要看衡量的标准,这个标准同样不是什么人想象出来的,而是要对应、对照其指标界定,也就是这个指标是怎样定义的?包括其统计范围、统计方法,等等。从我们国家的旅游统计来看,就是遵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来执行。

  有言论说各省游客量合计是全国数据的多少倍、各省统计的国内游客人数加起来比全国数据多了多少亿人次。国家与地方,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统计,国家旅游统计数据中不存在重复,而同一层级(比如同为省区市一级)地区间的旅游统计数据是存在重复的,在一般规范统计的前提下,这种重复是允许的。比如某游客X的一次国内旅游先后到访了A、B两省,在国家层面游客X只统计为1人次,其在A、B两省则分别被统计1人次,因为A、B两省确确实实都接待了游客X,所以他被A、B两省分别计入游客人数是没有问题的,这体现了地方的实际接待规模和工作量。然而,将A、B两省的接待游客量相加是没有意义的,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进一步来讲,如果游客X在A省内分别到访了A1、A2两个地级市,其在A1、A2两市则分别被统计1人次,因为A1、A2两市确实都接待了游客X,所以他被A1、A2两市分别计入游客人数是没有问题的,这体现了地级市的实际接待规模和工作量。然而,在进行A省层面的统计时,游客X就只能统计为1人次,而不能是1+1=2人次,这个环节就需要进行“剔重”处理。据笔者了解确实有的省区市是“剔重”的,但笔者并不了解全部的省区市。所以这个环节、及其以下层级的环节,或许存在出现问题的可能。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指标相加都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游客X在A省玩了2天,又在B省玩了3天,那么他这一次旅游行程为5天。从国家层面的旅游统计来讲,游客X的这次旅游就计1人次,其旅游停留时间为5天。即国家层面的游客人均停留时间长于某地区接待游客的人均停留时间,是合理的。

  再有,在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框架下,我国旅游统计中“国内一日游游客”是出行时间最短的一类游客,即离开惯常环境6小时且10公里以上。然而,惯常环境并不等于家。尽管人们上班也多会离开家6小时且10公里以上,对于一般的上班族来讲,工作单位也是其惯常环境,即一个人的生活中会有不止一个惯常环境,当然通勤不是旅游行为,也不会被计入游客人数。

  还有,就是对旅游目的的认知,通常人们认为的旅游是指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目的的行为。然而,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统计的国际建议(2008)》,将游客的出行目的先分为私人目的和商务目的两大类。在私人目的中,又分为度假休闲和娱乐、访亲探友、教育和培训、健康和医疗、宗教或朝圣、购物、过境、其他8类。各国往往根据自己国家旅游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如加拿大就是休闲、商务和其他3类目的。我国《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则定义了游客不仅是基于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宗教朝拜、购物目的,也包括基于商务、会议、文体交流、医疗保健等目的。因此,旅游统计的并不仅仅是以“玩儿”为目的的游客,还包括商务类目的的游客。

  上述一些误读或许主要源于对旅游本身的定义,因此需要加强旅游基础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在操作性和可度量的层面。

  工作层面的建议,为提升地方数据质量,应加强尤其是对地方主管领导的旅游统计培训、科普、扫“盲”,提高重视程度,进而改善统计工作在人、财、物方面的保障程度,而不仅仅是在需要数据支撑的时候才想到统计;同时,在对《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当中,应尽量兼顾对地方旅游统计操作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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