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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爱情定则与婚姻定则不可混为一谈

 东方文捷 2020-05-08

       彭拔勋 

       张竞生先生每次到这里讲实验哲学的时候,总喜欢谈点爱情,有时手舞足蹈,形容得真使我们不打瞌睡,仿佛觉得其味无穷。不料他在《晨报副刊》所发表的爱情的定则和陈淑君女士婚姻的研究,竟令人大失所望。爱情既有许多的条件,又要千变万化,在老年人看来,或者不关紧要,至于我们这班还不知道爱人在哪里的青年,就不得不惶然大起恐慌了。这虽然是笑话,其实抱此感想的人,恐怕不少。我于是很想请教于张先生,看爱情到底是怎样的东西。不想张先生因为要预备作东三省的游历,不得空来,我只好就感想所及,写成一篇,借《晨报》刊登出恳张先生纠正。

       无论什么事,一经发现,就有许多人就多方面的见解去详论,因此是非颇不一定,其实事实还是依然如故,并不因此变动丝毫。我们对于陈淑君女士的婚姻,只当求真相之所在,无信口空谈的可能。不过张先生既因为社会上的人对于此事,颇多非议,想代为解释一下,便独出心裁,创造一个与大家有关的爱情定则,去证实他,以致要辩论爱情定则的我,遂不免连着说到陈谭的婚姻,这是应当先抱歉的。总之我毫无学识经验,只因有了一种意见,非请人教导不可,并非想打笔墨官司,自以为是,而要驳倒他人,尤其不是想借此以出风头,关于这一点,万望读者明白。

       据现在的事实,爱情是一件事,婚姻是一件事,其间只有点连带为关系,并非必然的因果。换言之,爱情到了极度,可进而结为夫妇,但若不适合婚姻的条件,也是不可能的。不过今日要订婚或结婚的人,总首先留心于爱情,而后注意到别的东西。由此看来只可以说爱情是婚姻条件之一,婚姻却不是爱情的究竟,乃是由许多结婚所必需的条件成功的。所以爱情有爱情的定则,婚姻有婚姻的定则,万不可并为一谈。若以爱情的定则去评论婚姻之是非,或因婚姻的当否,而推论其爱情之有无,都得不着好的结果,甚至流于武断,亦未可知。故我们不管这类的事情便罢,否则应当分别讨论。

       爱情的定则怎样?据张先生说,是有条件的,因比较而变迁的。我的意见,却与此不同,以为爱情是对人而起的,并不是对某人之物质而起的。固然有条件,但不如张先生所说的一样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在内。却有所限制,只重在精神方面。所谓性情、知识、人格等等就是,并且要相交日久,相知日深,才可以验证此种条件彼此相当与否,有效与否,决非无缘无故一朝一夕之间,就有爱情发生的。当局的人容或不知道此种条件之存在,也许未曾留心及此,所能表示,而恰类于有条件的,就是在许多男女里面。两个独比较性情相近,非相依为命不可。这样的爱情,其来由并非偶然,其成立也不容易。一经成立,便十分坚定。因为里面没有别的用意,只出于真情的不能自已,非理性所可抑制,非外物所能变迁。其始只在求精神生活的满足和愉快,结果或结为夫妇。但因婚姻条件不合,势不能结婚的亦复不少。只是,真正的恋爱,往往想打破婚姻条件。或共同制造婚姻条件以为结合,即或为环境所迫,以致改偶他人。他们的爱情,却不断绝。彼此同深系念,终身悲忧无聊,甚至即时自杀,以谢情人。关于这类爱情坚固的事实,即在爱情结合为名,买卖婚姻其实的中国,也很不少。本来,纯挚的恋爱,并不因顾到将来不能结婚,就马上不爱,也不因当时不能结婚,从此便中断其爱。两性的心情一为爱所缠住,两性的精神便结合为一,永远无间断,即或对于此被迫而改偶之人十分不恶,我们也只可认为是夫妇关系上,或婚姻条件上,应有的义务,与爱情无关。且其履行此义务,是出于诚心或出于假意,尚是一问题。至于爱情因比较而有所变迁的话,我也极端赞成,不过只限于恋爱未成婚约未立之前。迨爱情确定以后,如果对方没有人格堕落、性质变化、疯狂、死亡等等事实发生,不会因比较而变迁的。若是因第三者的财产地位,较胜于所爱之人,便去迁爱,则所爱的,只是属于所迁爱之人的附属物质,并非其人。这是物欲诱惑不配说是爱情:若是因第三者知识人格性情比较好些便去迁爱,则不仅仅表示对于原先的爱人的爱情不真不坚,而对于所迁爱之人的爱情,是否真实久远,尚属可疑。因为既挟着因比较而迁爱的成见,而比较的工作又无止境,则必定是逢人即暂与周旋,口是而心非,朝秦而暮楚。关于这样的事实可算是一时的冲动不配说是爱情,其动机,或是要适合婚姻的条件,断乎不是爱情上的变化。总之:

        1922年12月12日,谭熙鸿(前排左5)代表蔡元培(兼任所长)主持北京大学附设音乐传习所成立开幕典礼,在座的有萧友梅(前排左6)、刘天华(前排右4)、易韦斋(前排右5)  

爱情的条件关于精神; 

 爱情难于成立难于断绝;  

爱情的条件不崩溃时爱情不会变迁。  

婚姻的原则,夫妇制度不破灭,婚姻一事,是免不了的。婚姻怎样结法,也一样有条件,不过范围比较广一点,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在内。如爱情所有的条件以及财产资格职业等等就是有物质的条件缺乏精神的条件所结的婚姻,不论是旧式,即是新式,都成为今日极普通的现象。以精神物质两方面的条件来结成的完满婚姻,殊属寥寥,纯以爱情结合的,尤其少数。所以的缘故,就是因为中国的社交不大公开,无所用其选择。女子无经济权且少职业,若对于婚姻条件,不互相将就,简直无结婚之可能。这是无可讳言的。如果我们要完全根据爱情来结婚,就要打破现行制度,社交完全公开,俾爱情未确定以先有所选择。女子握有经济权,有职业,庶几不至迁就物质的婚姻条件,以为结合。而且结婚这一件事,却不比恋爱是可以自由的。因为它与社会的共同生活有关,只要一经宣布,如果发生大不妥当的事实,就要受與论的监督。至于离婚尤须双方的同意,并要经过法律的许可,这种情形,在西洋各国已经行的普通极了。

        对于陈谭的婚姻我用不着非难,因为他们对于所结的婚姻,自己并没有表示不满意的地方,当然适合了婚姻的条件。陈女士所以与沈解除婚约,或由于结婚条件的不相当,不一定就是爱情上的变迁。也许陈沈从前本没有什么爱情,不过戴着假面具虚与委蛇而已。张竞生先生却独造一个爱情的定则证实他是适合于爱情的,且不许他人多嘴,未免太偏。陈谭的婚姻究竟是否为爱情的结合,只有他们自己的良心才能知道,第三者无从证明。并且陈谭年龄知识地位不相当,陈来京之日甚暂,若说一定有爱情,恐怕未必。社会上一班人所以不满者,只在于他们的婚姻稍微影响社会,就是恐怕谭对于陈真有胁迫的行为,如沈致各报函中所说的一样,并不管他什么爱情不爱情。而且张先生的爱情定则,比孙悟空还要变化得多。在无婚姻制度实行乱交的无政府主义时代,或者会行得通,若要在今日的中国评论今日某人婚姻的当否的确用不着。这时候正在新旧式婚姻的过渡期中,异常的事情,当然不免,也不足为奇,我们最好就事论事,犯不着另造逻辑别为解释呵!

        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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