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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债转股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刘永斌律师 2020-05-09

一、何为债转股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各自利益把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成股权关系,实际上是将债务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我国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会采用的一种方式。

借助这种将债权转化股权的方式,债务企业的原有债务得以免除或减少,相应地注册资本会随之增加,而原债权人的身份也变成债务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实施债转股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对负债企业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也是负债企业的一种融资活动,是特殊形式的增资扩股。根据性质不同,债转股可以划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

1、政策性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指由国家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银行不良资产,银行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与企业进行债权转为股权,企业不再支付本金及利息而是根据股权溢价支付分红。显然政策性债转股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2、商业性债转股

商业性债转股,亦可称为非政策性债转股,是债权企业与债务企业自主选择的情形下实施债转股,是一种市场行为。在我国,债转股的出现始于政策性债转股,但应当充分发展商业性债转股。20161010日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可以看出我国债转股将充分市场化的这一必然趋势。

二、债转股实施的目的

按照债转股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破产型债转股和收益型债转股。我国大力推行债转股制度的直接目的有两个:对银行来讲,是为了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对企业来讲,降低企业杠杆率,恢复债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盈利能力。然而,债转股要实现最终目标不仅是清理银行的坏账和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债权人地位,强化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故债转股的主要方向是收益型债转股。常见的债转股有三种模式:一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企业享有的债权直接进行转股,由债权人直接持股;二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企业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进行转股,其他企业进行持股;三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企业享有的债权先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转股。

我国目前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主要为银行不良债权。鉴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持股,所以第一种模式显然无法在我国实行,但在日本的金融体系下的主银行制度,可以由主银行直接转股。我国在上一轮债转股过程中采取的基本上是第三种模式,由财政部成立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负责实施债转股,管理企业股权。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实施债转股由实施机构开展,即银行将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对债务企业持股。即由实施机构买断银行债权,再直接转股,近似于第二种模式,对于实施转股的机构比上一轮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范围扩大了,但仍作出了范围上的限制。市场化债转股比较主流的模式是实施机构与转股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通过对转股企业增资入股,实施机构作为基金合伙人对入股的企业施加影响。

三、债转股实施的模式、步驟

实施债转股实施的过程分为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债权人(一般是银行)自主选择具有发展前景仅是暂时负债率过高的企业;第二步,债权人为债务企业提供一系列金融扶持,包括再贷款等,帮助其提升其盈利能力;第三步,债务企业实现股权增值,债权人适时变现退出,获取收益。

其中,第二步是关键性环节,企业能否恢复盈利能力是衡量债转股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与前提。只有企业重新盈利,才能实现股权增值。此时,债权人获得溢价后退出,企业重新获得经营自主权,从而促进地区经济恢复与稳定,实现多赢局面。

四、我国债转股的法律依据

债转股,顾名思义,即债权转为股权,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债权是否能够作为股权出资的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出资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条文中未明确列举债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载明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同时载明了非货币财产亦可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虽然该条并未明确列举债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债权符合条文中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的两个条件。首先,债权这里指代的是合同之债,不论是银企借贷关系、企业间交易关系等,其本身对应着明确的货币价值,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这一条件;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部门规章层面上,201111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第一次对债转股作出明确定义,虽然该规定现已废止,由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取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同样将债权明确作为一种股权出资方式。

综上,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肯定了债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债转股的运用具有法律的基础与依据。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债转股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明确提到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且内容过于空泛简单,没有进一步的操作流程与细则,在法律层级上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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