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办结之日”? 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这里的“办结之日”应如何理解? 答:《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办结之日”,指的是检举控告处理结果的批准之日,包括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决定,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决定,以及对检举控告予以了结或者撤案决定等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需要报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当自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之日起计算;由纪委常委会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审议的,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不需要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未设常委的纪委会议)审议的,自有权审批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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