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户多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补偿问题!

 玥儿1xsfqbr0hp 2020-05-10

“一户多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补偿问题!


通常情况下,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举例说明:

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而且不应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第十二条指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另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综上可知: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属合法,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予以补偿。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如果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那么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在不给予补偿费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的。

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时候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户口,当年想要迁回时遭遇困难,不同部门说法不同。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工作过失问题买单。因此,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征地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在不给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的。

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农村房屋的继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是不能被归为非法的,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4、未分户进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

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合法的宅基地交易。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之前,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