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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经典案例解读新增立法——电子商务法

 wenxuefeng360 2020-05-10
案例一 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打车空姐遇害案
案例二 网购中的行为能力认定——熊孩子网络购物打赏案

案例三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三倍赔偿——欺诈的认定

案例四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十倍赔偿

案例五 网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庞先生诉去哪儿网个人信息泄露案

案例六:快递丢失谁担责——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网购交易中的举证责任——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的的订单去哪儿了

案例八  网络代购如何认定——杨超与秦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一 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打车空姐遇害案

2018年5月6日,一位年仅21岁的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时被害身亡。嫌犯是一名滴滴顺风车司机,作案后弃车跳河身亡。

【法条链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波波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两大义务: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义务;二、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二 网购中的行为能力认定——熊孩子网络购物打赏案

(一)波妞买兔子的故事

(二)熊孩子充值一万多买游戏装备 怕家长发现删掉支付记录

(三)16岁女孩打赏男主播65万 母亲起诉映客要求退钱败诉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波波解读】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在买家

案例三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三倍赔偿——欺诈的认定

(一)商家把“水货”当做 “行货”卖构成欺诈,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二)商家使用了‘最优秀、最好’等字眼,属于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但这一宣传不足以让一个正常的理性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因而不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波波解读】网购中认定“欺诈”依然以民法为基础,民商合一是以后的主流

案例四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十倍赔偿

(一)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二)李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波波解读】

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淘宝、当当等)的责任:

1.给原告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提供的,平台承担责任

2.平台明知应知的承担连带责任

3.平台做出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认定为单方允诺,此时平台承担责任

案例五 网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庞先生诉去哪儿网个人信息泄露案

【法条链接】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波波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是热门考点,需要结合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案例六:快递丢失谁担责——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波波解读】网购中,卖家指定快递的,运输途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不用于合同法的货交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家指定快递,则运输途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

案例七:网购交易中的举证责任——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的的订单去哪儿了

吴先生在苏宁易购购买了相机,货物未收到,订单被取消。

张女士在京东商城购买了硬盘,货物未收到,订单被取消。

【法条链接】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波波解读】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有关争议的当事人的,拒不提供所掌握的证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是有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也需要承担协助调查义务

案例八 网络代购如何认定——杨超与秦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案中,虽然秦莉所经营店铺位于“全球购”,所销售的产品名亦为“代购新西兰Comvia康维他蜂胶蜂蜜润喉糖12粒薄荷味买十盒送二盒”,但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产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同时,秦莉向原告所发送的产品为位于境内的现货,并非在收到原告指令后,按照原告指令在海外购买相关货物,邮寄或带回给原告。故本院认为,原告与秦莉的交易并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

【波波解读】代购关系的形成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被代购者与代购者之间形成的交易为代购者委托被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商品,而非直接购买商品,也即排除了现货交易;二是交易的对价款应体现为代理费,而非货款,也即代购者获得利润应是形式为代理费的报酬,而非货款除去成本后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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