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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房屋搬迁协议权利继承公证案

 洛比 2020-05-11

案 例 内 容

【案 情 简 介】

2010

年11月,陈某某与泰州市海陵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一套坐落在泰州市海陵区XX小区X幢X室的安置房。

2018年1月陈某某因病在泰州市死亡,后其妻丁某某在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时,被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要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为此丁某某来到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咨询。

经过详细了解,公证员认为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上述《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协议项下所涉权利是陈某某和丁某某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故该协议项下权利为陈某某和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陈某某的遗产,故可以对陈某某生前所签署的《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协议项下权利办理继承公证。

房屋被搬迁人与房屋搬迁人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产生了债权债务,房屋被搬迁人享有的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因此根据《继承法》的房屋被搬迁人的继承人对此权利进行继承并无不当。本案中房屋被搬迁人陈XX是基于《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取得了协议项下房屋的,其债权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人本不是协议的当事人,由于房屋被搬迁人死亡,导致债权发生移转(基于法律规定,并非协议转让或债权让与),使继承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从而享有债权请求权。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另外,从保护房屋被搬迁人利益的角度看,房屋被搬迁人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项下权利继承公证也是保护房屋被搬迁人及其继承人利益的需要。

公 证 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陈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小区XX幢XX室。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丁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丁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2、丁某某的户口簿;

3、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复印的陈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4、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复印的户籍资料;

5、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复印的户籍资料;

6、泰州市海陵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一份;

8、《泰州市不动产产权情况表》;

9、(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书》。

本处认为申请人丁某某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当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丁某某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丁某某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丁某某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丁某某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并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因病在泰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配偶:丁某某;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于二〇一一年死亡;被继承人陈某某的母亲为路某某。

三、被继承人陈某某于二〇一〇年XX月XX日与泰州市海陵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XX路西段南侧低洼地居民搬迁安置协议》一份,该协议项下属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权利为被继承人陈某某与其配偶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据丁某某称,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丁XX对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本处亦未发现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内陈某某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丁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份额,依据(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号《公证书》,路某某表示放弃继承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陈X某某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无子女,被继承人陈某某的母亲路某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丁某某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丁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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