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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的券商律师工作

 lawyer9ac8cs7b 2020-05-11

作者 / 黄小雨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 天元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在此背景下,对证券公司的保荐承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监管规则及实务经验,以科创板IPO项目为范例梳理注册制下的券商律师工作,谨供参考。



《证券法》对券商保荐承销工作的影响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对中介机构的工作精度、工作进度及工作成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法》第五章首次对“信息披露”作出专章规定,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信息披露标准

《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新增“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

2.信息披露同步性

《证券法》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3.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除发行人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强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设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意味着会弱化监管机构发行端的准入模式,增强后端投资者的制衡。《证券法》第六章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专章规定,《证券法》第90条增加征集代表人诉讼制度,第95条增加了集体诉讼制度等,通过设立全新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四)强化信息披露人法律责任

《证券法》大幅提高相关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保荐承销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五)保荐承销机构的监管处罚

监管机构一直重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惩处,科创板设立以来,对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有所增强,《证券法》的修订会导致相关处罚案件进一步增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上交所关于对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中的信息披露不当行为集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答记者问》指出,市场主体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编制、审核问询回复等工作中,存在不规范、不严谨、不勤勉的行为。依据相关事实和规则,上交所对此集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保荐阶段的工作

券商律师由保荐机构聘请,协助保荐机构梳理法律问题,把控法律风险,并提供参考建议,券商律师不直接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通过为承销保荐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进而协助项目的顺利完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规定,发行人应当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在保荐阶段,券商律师的相关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

1.与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一起制作完善尽职调查清单、法律事项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对接法律相关底稿资料。

2.就发行人的法律事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如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主体资格、资产重组、业务资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主要财产权属、劳动人事等问题,必要时可针对专项法律问题出具专项备忘录。

3.协助草拟、审阅合规证明模板、访谈提纲、董监高调查问卷等文件,并协助保荐机构完成访谈及记录,必要时还需协助券商完成项目专项问题访谈问卷的起草及记录。

4.与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合作完成网络核查工作,网络核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主要财产、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等内容。

同时,根据《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的要求,协助保荐机构执行尽职调查问核程序,协助填报《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二)工作底稿梳理及底稿目录制作

与发行人律师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收集底稿并编制底稿目录不同,券商律师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其附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等规则及保荐机构内核相关制度的要求,收集、整理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法律方面的工作底稿,在收集、整理底稿时,要保证底稿的完整性。

梳理底稿时,可同步根据保荐机构内核相关制度要求,编制法律部分工作底稿目录,考虑到后续需要对底稿目录进行合稿或调整,底稿目录建议采用Excel格式。

(三)申报文件制作

1.招股书撰写

结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等规则的要求,参与招股说明书特别是法律相关章节的撰写,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从法律合规、信息披露等角度审阅招股说明书并提出建议。

2.招股说明书验证

按照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其附件《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的要求,协助制作历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验证版。

3.其他申报文件制作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要求,协助审阅制作相关申报文件,如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

(四)其他法律文件审阅

协助审阅发行人律师起草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三会文件、说明承诺、公司治理制度等法律文件,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说明承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协助审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产权鉴证意见等文件,并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交叉复核。

(五)内核程序

券商律师需要就保荐承销机构质控、内核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草拟备忘录或回复,根据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协助保荐机构通过内核质控程序。

(六)辅导验收

券商律师需协助制作辅导阶段的培训文件,协助起草、修改、审阅报送当地证监局的辅导文件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申请报告、辅导工作报告、辅导验收报告等文件。

(七)反馈回复

在交易所、证监会反馈阶段,券商律师需就反馈问题中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专项法律研究、法规及案例检索,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回复思路,必要时进行补充核查、出具补充尽调清单并收集底稿资料;与发行人律师协作,起草、修改交易所、证监会反馈问题中的法律相关问题的回复。

在反馈回复过程中,如涉及报告期变动,券商律师需要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一期的法律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收集工作底稿,更新招股说明书,并梳理补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作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承销阶段券商律师的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等科创板规则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在承销阶段,券商律师的相关工作如下:

(一)起草完善承销相关法律文件

在发行承销阶段,券商律师需协助起草、修改及审核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承销协议、战略配售协议等法律文件;起草、修改及审核发行承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发行方案、路演公告、发行公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等。

(二)审核路演培训材料

《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参与网下发行与承销全程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强调发行人对外宣传资料的口径,包括宣传材料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不允许透露公开资料以外的信息、不允许存在夸张性描述等。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培训总结,并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进行事前审核,确保宣传材料的合法合规性,不能超出相关规定限定的公开信息的内容及范围。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路演推介材料出具明确审核确认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券商律师需要协助制作路演培训材料,协助对发行人管理层、路演工作人员等进行培训,出具培训总结。同时,对路演推介材料出具明确审核确认意见。

(三)核查战略投资者

《科创板承销业务规范》第八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券商律师需要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实质性工作外,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状态也是贯穿券商律师项目中的主要工作。除与承销商对于工作分工及进展、申报文件的完善、底稿资料的整理等事项进行沟通之外,券商律师同时也需要与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保证沟通的顺畅。与发行人律师沟通有利于使双方律师更充分地讨论法律问题、共享最新动态及信息,有利于使双方律师的法律工作实现互补,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与发行人沟通有利于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提高尽职调查的深入性;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评估师)沟通有利于获得更多准确信息,了解项目非法律事项的进展及问题。



券商律师工作展望

《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在此背景下,投资者更多地通过信息披露了解发行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保荐机构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从尽职调查阶段到承销发行阶段,券商律师的工作贯穿项目始终,对券商律师的专业素养、法律研究、文件制作等各方面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简介



黄小雨,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公司/投资与并购。



责编/Joe 编辑/Willa  分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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