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李某和王某成为了夫妻,两人婚后生活一直很好,关系很好,原以为一辈子就会这么安安稳稳地过下去,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2015年3月2日,两人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了一次很大的争吵,两人冷战了三天,谁也没有找彼此说话。 从那之后 两人的矛盾就越来越多,各种摩擦都出来了,终于,两人都受不住了,2017年3月4日,妻子李某提出了离婚,但是王某说,离婚可以,但是属于我的东西一定要留下。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那么你知道离婚后归于女方的东西吗?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1.女方工伤赔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所以说,因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你因工伤而获得的赔偿金,尽管是在你与妻子存续期间得到的,但依法属于你个人财产,他人无权要求分割。 2.遗嘱。如果遗嘱中很明确的表明你朋友的父母的遗产归你朋友一个人所有,那么这属于你朋友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朋友的父母没有遗嘱而你朋友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的,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明显,本案中你朋友继承的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3.女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前财产不能算作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女方个人物品。结婚时,男方送女方的一些东西。比如项链、戒指,以及结婚后,女方用自己的工资买的房、车以及男人赠送的昂贵首饰、包包等,都是个人物品,假使离婚了,也属于女方。 陪嫁的物品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配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 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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