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规定,监委管辖88个罪名,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理论上监委对检察院可以立案的14个罪名也有管辖权。由于14个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也存在,所以实际上监察机关应是对88个罪名+12个罪名共计100个罪名有管辖权。为便于大家学习交流,现将2020年全新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适用法条及立案标准指南详细列表如下: 列表一 列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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