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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12休12工作模式下加班费的核算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目录


一、干12休12工作模式简介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核算
(一)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每月加班时长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月最低工资的核算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三、标准工时下的加班费核算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月加班时长
(二)标准算工时制下的月最低工资的核算
(三)标准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四、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核算
五、相关法律规定

加班费的计算一直是劳动法从业者及人力资源管理者比较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对数字不敏感的很多法律从业者,但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数学再不好也得算加班费,直到现在还对去年日以继夜的计算加班费的场景记忆犹新,每次计算加班费都很痛苦,不断修改、核算。正好这几天在写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报告时再次遇到核算加班时长的问题,时隔几个月没计算顿感生疏,在核算完,跟几个同事交流后,同事们说看不懂只想要最终结果,趁着再次接触的热乎劲,把保安行业最常见的连续工作12小时休息12小时(下称“干12休12”)和连续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下称“干12休24”)两种工作模式作一分析。仅对两种工作模式下加班费的核定及计算方法作一探讨,不考虑证据及是否按照值班处理等其他问题。过程中也是不断修改,但最终仍无法保证核对方式或计算方式的正确性,在此欢迎大家来找茬,一起交流、探讨,批评、指正,希望能够更加完善。本期先推出比较简单的干12休12工作模式下加班费的核定及计算。下期将推出烧脑的干12休24工作模式下加班费的核定

一、干12休12工作模式简介


此种工作模式相对干12休24来说还算简单,可以说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完全相同的,即使跨天的,除了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的工作时长不是12小时以外,其他工作时长均为12小时/天。因此本次探讨的是全年按照365天计算,每天都工作12小时。因一年有11个法定节假日分布于全年的12个月中,有的月份无法定节假日、有的月份有多个法定节假日,因此,为提高准确率本文以年为统计周期。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核算


(一)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每月加班时长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即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两种情形,无休息日加班。
此种情况下每天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均为12小时,每周在不考虑法定节假日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长为12*7-40=44小时,全年52周不考虑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长为52*44=2288小时,全年(52周+1天=365天)在不考虑法定节假日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长2288+4=2292小时。其中法定节假日全天12小时均为加班,全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11*12=132小时,延长工作时间计算的时长中应扣除在11天法定节假日重复计算过的加班时长,全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长为2292-11*4=2248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月最低工资的核算
假设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A元/月,劳动者的全年最低工资标准为A*12+(A/21.75/8)*132*300%+(A/21.75/8)*2248*150%,例如目前青岛市内七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月,青岛市内七区全年最低工资为1910*12+(1910/21.75/8)*132*300%+(1910/21.75/8)*2248*150%=64281.38元,青岛市内七区全年平均月最低工资为4281.38/12=5356.78元。再如目前青岛辖区内三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则全年最低工资为1640*12+(1640/21.75/8)*132*300%+(1640/21.75/8)*2248*150%=55194.48元青岛辖区内三县级市全年平均月最低工资为55194.48/12=4599.54元。(提示:前述计算方式及公式系在假设一年365天的情况下)。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前述工资核算方式,可以推出以年为周期的加班费计算公式,假设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A元/月,劳动者全年加班费为(A/21.75/8)*132*300%+(A/21.75/8)*2248*150%。但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要严格计算加班费金额,假设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为A元/月、当月工作日X天、休息日Y天、法定节假日Z天,劳动者当月加班费为(A/21.75)*Z*300%+(A/21.75)*(X+Y)*150%

三、标准工时下的加班费核算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月加班时长
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标准工时制下,干12休12工作模式,周一到周五每天延长工作时长12-8=4小时,每周延长工作时长4*5=20小时,每周休息日加班时长12+12=24小时。全年52周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延长工作时长20*52=1040小时,全年52周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休息日加班时长24*52=1248小时。52周*7天/周=364天,一年按照365天计算,假设另外一天取概率最大的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遇休息日会安排补休或调休,因此法定节假日一定在工作日,因此,标准计算工时制下全年延长工作时长为1040+4-11*4=1000小时全年休息日加班时长为1248小时全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为11*12=132小时
(二)标准算工时制下的月最低工资的核算
假设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A元/月,劳动者的全年最低工资标准为A*12+(A/21.75/8)*132*300%+(A/21.75/8)*1248*200%+(A/21.75/8)*1000*150%,例如目前青岛市内七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月,全年最低工资为1910*12+(1910/21.75/8)*132*300%+(1910/21.75/8)*1248*200%+(1910/21.75/8)*1000*150%=71131.03元,青岛市内七区全年平均月工资为71131.03/12=5927.59元。再如目前青岛辖区内三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则全年最低工资为1640*12+(1640/21.75/8)*132*300%+(1640/21.75/8)*1248*200%+(1640/21.75/8)*1000*150%=61075.86元,青岛辖区内三县级市全年平均月工资为61075.86/12=5089.66元。(提示:前述计算方式及公式系在假设一年365天,且52整周多出的一天为休息日)。
(三)标准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前述工资核算方式,可以推出以年为周期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假设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A元/月,劳动者全年加班费为(A/21.75/8)*132*300%+(A/21.75/8)*1248*200%+(A/21.75/8)*1000*150%。同样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要严格计算加班费金额,假设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为A元/月、当月工作日X天、休息日Y天、法定节假日Z天,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当月加班费为(A/21.75)*Z*300%+(A/21.75)*Y*200%+(A/21.75)*X*150%

四、不定时工时制的加班费核算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但对于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很多地区认为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注意各地相关规定及实践观点即可,在此不再单独探讨。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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