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第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 条;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中第6.1.2、6.3.1、6.5.3、6.8.2、7.3.4、7.4.2、7.4.5、9.0.3、9.0.4、9.0.7、9.0.8、9.0.14、9.0.16条;3.《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中第3.2.4、3.3.8、3.3.9、5.1.4、6.1.4、6.1.5、6.1.6、6.1.7、6.1.8、6.2.2、6.2.3、7.2.1、7.3.7、7.4.6、9.0.5条;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中第3.1.2、6.1.5、9.0.6、9.0.7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制性条文析疑第3.4.3条: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条文解释:可调托撑抗压性能试验结论,支托板厚度 t 为 5.0mm,破坏荷载不小于 50kN,50kN 除以系数 1.25 为 40 kN。定为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保证可调托撑不发生破坏。 第6.2.3条: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在主节点处严禁拆除横向水平杆,这是因为,它是构成脚手架空间框架必不可少的杆件。现场调查表明,该杆挪动他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立杆的计算长度成倍增大,承载能力下降。这正是造成脚手架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 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图 6.3.3)。 条文解释:脚手架地基存在高差时,纵向扫地杆、立杆应按要求搭设,保证脚手架基础稳固
第6.3.5条: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 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条文解释: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采用对接接长,传力明确,没有偏心,可提高承载能力。试验表明:一个对接扣件的承载能力比搭接的承载能力大 2.14 倍。顶层顶步立杆指顶层栏杆立杆。 第6.4.4条: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 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条文解释:若开口型脚手架两端不与主体结构相连,就相当于自由边界而成为薄弱环节。将其两 端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再加上横向斜撑的作用,可对这类脚手架提供较强的整体刚度。第6.6.3条: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 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 6.6.3)。条文解释:根据实验和理论分析,脚手架的纵向刚度远比横向刚度强的多,一般不会发生纵向整 体失稳破坏。设置了纵向剪刀撑后,可以加强脚手架结构整体刚度和空间工作,以保征脚手架的稳定。也是国内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第6.6.5条: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条文解释:开口型脚手架两端是薄弱环节。将其两端设置横向斜撑,并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可对这类脚手架提供较强的整体刚度。静力模拟试验表明:对于一字型脚手架,两端有横向斜撑(之字形).外侧有剪刀撑时,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可比不设的提高约 20%。 第7.4.2条: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本条解释:本条明确规定了脚手架的拆除顺序及其技术要求,有利于拆除中保证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条文解释:为了防止伤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还可以增加构配件使用寿命。 第8.1.4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 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条文解释:由于目前建筑市场扣件合格率较低,要求每个工程在使用扣件前,进行复试,以保证 使用合格产品。扣件有裂缝、变形的,螺栓滑丝的严重影响扣件承载力,最终导致影响脚手 架整体稳定。 第9.0.1条: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条文解释:保证专业架子工搭设脚手架,是避免脚手架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之一。第9.0.5条: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 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 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条文解释:本条的规定旨在防止脚手架因超载而影响安全施工。条文中规定的内容是通过调研,对工地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第9.0.7条: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条文解释:支撑架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就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第9.0.13条: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条文解释:施工期间,拆除脚手架主节点处的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扫地杆中任何根杆件,都会造成脚手架承载力下降。严重时会导致事故。拆除连墙件也是如此。第9.0.14条: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解释:如果在脚手架基础下开挖管沟,会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室外管沟过脚手架基础必须在脚手架专项方案体现,必须有安全措施。 未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强制性条文析疑
6.3.1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3.1剪刀撑是保证和提高门式脚手架整架纵向刚度的重要构造措施,本条设置上的规定,是在总结我国门式脚手架施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5.3将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两端的连墙件竖向间距缩小到4m,是为了加强这些部位与建筑结构的连接,确保架体的安全。当建筑物的层高大于4.0m时,应临时设置与建筑结构连接牢固的钢横梁等措施固定连墙件。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6.8.2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平整坚实,是减小或消除在搭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地基下沉使架体产生变形的主要保证条件。在土方开挖后的场地搭设脚手架或模板支架,应注意分层回填夯实,禁止在松软的回填土上搭设架体。搭设场地如果存在积水,则脚手架下地基因积水的长期浸泡,会出现承载力降低,而危害架体的安全。
7.3.4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7.3.4.连墙件是脚手架的重要支撑构件,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并连接牢固,否则已搭设的脚手架处于悬臂状态,有倒塌危险。脚手架操作层高于连墙点以上两步时,由于操作层荷载较大,且上部又处于悬臂状态,会使架体产生晃动,并且有倒塌的危险,这是不允许的,所以必须采取与建筑结构临时拉结的措施。
7.4.2 脚手架、模板支架拆除作业是危险性很强的工作,应有序进行,禁止违反本规范规定的野蛮作业行为。本条所规定的4款,均为架体拆除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则,如有违反,可能会产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