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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单方变更子女姓氏吗?

 北纬37度007 2020-05-13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改子女的姓氏是否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改名,另一方是否可以借此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两家并并”俨然成风的今天,姓氏的意义貌似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呢!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郭女士与赵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小某(当年7周岁)由郭女士抚养,赵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时为止。离婚后不久郭女士在没有通知赵先生情况下,擅自将赵小某改姓为郭小某。赵先生得知后,多次找到郭女士交涉,要求将孩子姓氏改回,但郭女士对此不予理睬,赵先生则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那么,离婚后,郭女士擅自将赵小某变更为郭小某是否需要征得赵先生?赵先生能否可以借郭女士擅自变更子女姓氏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律师解析

对于上述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更不得单方变更未父母以外的第三姓。

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变更子女的姓氏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同时,一方更改姓氏不能成为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因此,上面的案例中,郭女士不能单方面变更孩子的姓氏,赵先生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当然,赵先生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这是两码事,就算孩子的姓氏变了,但她还是你的孩子,和你有血缘关系,这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END

作者介绍

康良律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投身法律工作近十年,办案经验丰富。

康良律师善于专业、高效地协助当事人预防、控制风险,妥善解决纠纷。

康良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婚姻家庭类纠纷及劳动争议的处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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