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则关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大队开出《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第一单的消息,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9月8日,大陈执法大队开出的通知书,于当天送达至大陈镇供电所。日前,大陈大队执法队员与大陈供电所工作人员一起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断电处理。 “停电”后违建拆除 大陈执法大队开出“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通知,其责任主体为当地一家服饰企业,此前大陈大队在依法查处其违法建筑时,责令其限期拆除,但其逾期不拆。之后,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断电、断水、断气、断有线电视等通知单,并会同责任主体和违法建筑执法主体,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当这份《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第一单送达后,责任主体参与、督促已承租的当事人搬离了违法建筑,约76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已经得到拆除。 违法建筑虽然得到拆除,但“停止供电”的话题却持续发酵:电停了,谁还会来承租?听说对违法建筑不光停水,还要停止供水供气等等。如此,综合行政执法局究竟是“越权”还是依法行政? “停水停电”拆除“违建”并非先例 其实,违法建筑在全国众多城市都有存在,由于利益交集、牵扯面广,一些违法建筑的拆除成了“难啃”的硬骨头。另一层面是,城市建筑必须有“规则”,违法建筑也必须拆除。为了城市的有序,全国各地都在法律的框架内“殚精竭虑”,努力寻求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有效途径。 自2013年以来,重庆、湛江、厦门等全国不少城市都依法实施了停水停电遏制“违建”的强硬举措。 广东湛江从2014年1月起,他们的城管执法局赤坎分局牵头,联合区委政法委、公安、建设、国土、规划、供电、自来水公司和相关街道办等部门,对辖区内禁而未停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违建重灾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施行停水停电的强制措施。在一个阶段的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中,拆除水表共计12个、电表5个以及一批用电设备、电线电缆。尤其对违建重灾区实施日夜监控,使得片区的违建情况达到有效遏制。 紧随其后,2014年12月,重庆市也公布了《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依法对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由区县政府责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值得关注的是,在已经实施停水停电遏制“违建”强硬举措的城市,其这方面“规定”的都特别明确了: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停水停电遏制“违建”的)规定。 综合调查表明,在这些停水停电遏制“违建”“走前列”的城市实施这一硬性规定后,也一时引起了不少的反响,支持反对喜忧参半。,但最终都以“执法有据”而稳步、继续实施。 回应:停水电不针对居民生活与法律不冲突 大陈大队依法依规开出《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第一单与国家法律不冲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停水停电”的规定针对的是违法建造等行为,这种行为与《行政强制法》提的“居民生活”不是同一概念,与国家法律不冲突。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据了解,2015年1月,为规范和推进我市违法建筑的防控、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于今年1月中旬出台了《关于违法建筑处置的实施意见》,其中在违法建筑处置相关规定中指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镇街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的同时,可出具《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当接到《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场地的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 对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执法的前提是“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在停水停电之前,会通知其限期内整改,如果超过限期,才会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如今各地都面临着违法建设查处难,目前能做到的就是建立巡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制止,一旦发现晚,当事人的损失大,行政执法的成本也就高了,而且还会引发社会矛盾。针对非法建设的查处,采取了停水停电这样一些辅助性措施,就是为了早制止避免更大的损失。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尽管这样的措施有法可依,但一时很可能、很容易让人和此前强制拆迁所采取的措施连接到一起,情感上会让人排斥。但从城市管理角度和治理违章建筑的角度来看,该规定针对的是违法建筑,在执法过程中一定做到依法、慎重、稳妥。(义乌商报记者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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