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奸案件中常见的主观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和辩解是每一个刑事案件证据卷宗中占篇幅最多的言辞证据,也是每一个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时所倾注最多心血去研究的证据。在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可以证明犯罪主观意图的直接证据,通过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记录和研读,我们可以从中提取出以下信息: 1.实施强奸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 2.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存在通奸、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或曾经存在上述关系; 3.被害人对行为人的奸淫或意图奸淫的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的激烈程度; 4.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在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往往能够直接体现案发经过和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指控。同时,由于当下对强奸案“逢报必立“和对嫌疑人”变相有罪推定“的实践惯例,使得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应更多的研究、核对被害人陈述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以及能否推断强奸罪行的发生。通过被害人陈述的记录和研读,我们可以从中提取出以下信息: 1.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通奸、同居、恋爱关系,或曾与行为人有上述关系; 2.行为人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3.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 4.行为人在实施奸淫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以及其所产生的的后果; 三、证人证言。 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证人证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场围观群众证言,另一类是知情人证言。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尤其注意的是,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往往能够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也能直接反映被害人对奸淫行为是否有抵触态度和反抗行为。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奸淫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四、书信、日记等书证。 反映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奸淫的故意。 五、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精神病人的证据。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往往出现行为人辩称“并不知道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被害人自报满十四岁年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将着重了解以下事实,并采集、保全相关证据。 1.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是否认识,以及是否存在邻居、朋友、亲属、恋爱、同事、同学等关系; 2.被害人的相貌、体型、衣着打扮; 3.被害人的自报年龄; 4.实施奸淫前和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举止; 5.其他可以推断被害人年龄或精神状态的证据。 2 强奸案件中常见的客观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往往能直接体现案发经过,并证明以下事实: 1.实施奸淫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 2.采取何种方式、手段;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结果等; 4.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 5.被害人尸体、物品处理情况; 6.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7.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内容同上。 三、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证人证言可分为目击证人证言和抓获人、扭送人证言、现场发现人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四类。 1.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了解的犯罪过程和现场情况等,包括: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②案发时间、地点、原因;③行为和被害人的具体特征,如相貌、体型、衣着等;④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见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2.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①如何获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②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⑤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⑥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3.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其他知情人,如宾馆旅店服务员、车船司乘人员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物证、书证作为实物证据,以其客观存在的特征,既能起到“与言辞证据形成证据链,使得犯罪指控成立“的正面作用,也可能因与言辞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因而使得“证据链无法形成,犯罪指控不成立“的反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物证和书证是检验其他证据的“试金石”。 在强奸案中,物证、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作案工具,如刀枪、棍棒、麻醉药物、绳索等; 2.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 3.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 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起因、目的及经过等情况; 5.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 6.利用封建迷信、邪教奸淫妇女的,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歪理邪说的书籍、刊物、传单等; 7.病例、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五、鉴定意见: 在强奸案中,鉴定意见往往可以直接指明“是否发生性行为“、”被害人是否有遭受暴力行为或其他足以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的行为“这两点重要事实。强奸案中的鉴定意见种类有如下几种: 1.法医鉴定意见,因枪击案致使被害人受伤、死亡原因等; 2.痕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 3.文书鉴定意见,证实上述书证的字迹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 4.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5.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是否是精神病人等情况; 6.麻醉药物及胃存物、排泄物鉴定意见等,证实被害人是否被麻醉等情况; 7.亲子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犯罪现场情况等; 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 3.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九、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不具有作案时间。 不在场证明是回应强奸罪指控的最有利辩护证据,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协助司法机关重点了解和收集以下证据: 1.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 2.宾馆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宾馆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行为人的辨认笔录; 3.其他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具有作案时间的辩解的有关证据; 十、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通奸、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或曾经存在上述特殊关系,以及是否利用教养、工作隶属等特定关系胁迫被害人就范等方面的证据。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部门(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十一、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情形。 因此,本条中所述的“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应当包括以下证据种类: 1.病例、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 2.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等; 3.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治理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 辩护人叶东杭(公众号) 微信 :lawyerdonghang 关注刑事司法资讯,定期分享刑事辩护热点及优质原创法律文章 叶东杭律师(工作微信) 微信 : Lawyer-Donghang 电话:135-9080-1322 主攻:经济及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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