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免一般属于税额式法定减免,在这种优惠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在销售免税项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接减免增值税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 【例1】宜城银行当月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21.2万元,免征增值税。 【解析】宜城银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利息收入时: 21.2万元÷(1+6%)=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1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000 (2)确认减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 000 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 12 000 【例2】宜城新华书店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图书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价款20万元,税款1.8万元,款项银行转账付讫。本月销售图书取得含税收入30.52万元,全部存入银行。 【解析】宜城新华书店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图书时: 借:库存商品-图书 218 000 贷:银行存款 218 000 (2)销售图书时: 借:银行存款305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5 200 (3)应计入“其他收益”的不征税收入为: 305200÷1.09×9%-18000=72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7 200 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 7 200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还未能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或季末确定可享受免税优惠时,冲销应交的税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注意:执行小准则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例3】宜城公司是某市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92700元,2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23600万元,3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90640元,一季度共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06940.00元,均银行收讫。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应交税费。 ①确认1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主营业务收入=92700÷(1+3%)=90000(元) 应交增值税=90000×3%=2700(元) 应交城建税=2700×7%=189(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700×3%=81(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2700×2%=54(元) 借:银行存款 92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700 借: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②确认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主营业务收入=123600÷(1+3%)=120000(元) 应交增值税=120000×3%=3600(元) 应交城建税=3600×7%=252(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3%=108(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3600×2%=72(元) 借:银行存款 12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600 借:税金及附加 4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5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08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72 ③确认3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主营业务收入=90640÷(1+3%)=88000(元) 应交增值税=88000×3%=2640(元) 应交城建税=2640×7%=184.8(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640×3%=79.2(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2640×2%=52.8(元) 借:银行存款 90 6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640 借:税金及附加 31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4.8 -应交教育费附加 79.2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52.8 (2)季度申报时,计算本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 306940÷(1+3%)=298000(元) 未超过3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将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转让当期损益: 增值税合计2700+3600+2640=8940(元) 城建税合计189+252+184.8=625.8(元) 教育费附加合计81+108+79.2=268.2(元) 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72+52.8=178.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 940 -应交城建税 625.8 -应交教育费附加 268.2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78.8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减免税款10 012.8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一般不区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项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项目)”等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享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收优惠。对实际收到的退税款,贷记“其他收益-减免税款”科目。 【例4】宜城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当月进口商品一批价值10万元,应纳增值税1.3万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解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进口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或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 13 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113 000 (2)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 000 贷:其他收益-减免税款 13 000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案例5】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5月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300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0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300元。 【解析】宜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2)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000 贷:递延收益 3000 (3)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假设按2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25 贷:累计折旧 125 (4)管理费用(折旧费)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25 贷:管理费用 125 (5)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6)管理费用(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四)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优惠,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选择了简易计税办法的都可以享受。 实务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未抵扣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正常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企业自身等原因未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需要按照正常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六种情形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③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④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或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⑤购进其他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⑥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处置固定资产行为,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②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③变价收入/保险赔款/残料入库: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④出售时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按正常税率计算) -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 ⑤减按2%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减按2%征收)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征2%征收) 贷:银行存款(减按2%征收) ⑥享受优惠时,一般纳税人将优惠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计入营业税收入: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减征1%优惠)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1%优惠) 贷:其他收益/营业收入(减征1%优惠) ⑦结转清理净损益: 结转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营业外支出(生产经营期间) 贷:固定资产清理 结转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管理费用(筹建期间) 营业外收入(生产经营期间) 【案例6】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X20年4月份处置一台使用过的旧设备,取得含税处置收入20600元。该设备系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账面价值100000元,已提折旧70000元,请计算宜城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作出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宜城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减征2%征收。 应纳增值税=20600÷(1+3%)×3%=600(元) 减按2%征收=20600÷(1+3%)×2%=400(元) 享受优惠=20600÷(1+3%)×1%=200元)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②收到处置收入,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贷: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600 也可合并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600 ③减按2%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④享受减征1%优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0 贷:其他收益 200 ⑤结转清理净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发生额=20600(元) 固定资产清理借方发生额=30600(元) 清理净损失=30600-20600=1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实际应交的所得税额计提即可,不需要全额计提后再冲销或转入收入。前季度未能计提所得税,后季度免可按累计补提;如果前季度多交,后季度免可以按递减后的所得税额计提。 汇算清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上年未分配利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核算。 【案例7】宜城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X19年度宜城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38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计算宜城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作出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额=100×25%×20%+138×50%×20%=18.8(万元) (2)所得税费用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8000 (3)实际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8000 贷:银行存款 188000 其他税费优惠的会计处理 (一)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款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此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免征,企业可以无需计提、无需缴纳、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季申报纳税,按季享受优惠政策。但会计核算仍然按月进行,季度中间的月份企业会正常计提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按实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3.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二)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款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其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纳税额时: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六税两费” 2.享受优惠及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六税两费”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部分) 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享受减半优惠的“六税两费”部分) 具体实例见前面【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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