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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民事诉讼中对对手方调查的四个角度

 刘锡春律师 2020-05-14
导读“良好的初始调查使庭审律师在应付对方的辩护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方面具有优势,并且在诉讼早期阶段的和解谈判或其他关键步骤时占到先机。”[1]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在庭审准备中充分了解对手方的全面信息,才能够有效地制定针对该对手方的诉讼策略、挖掘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了解对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大多数律师而言,从哪些方面了解对手却成为一个困扰。为此,我们梳理、总结了此前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和心得,并汇总成文,通过以案示理的方式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如何做到真正的“知己知彼”。
 
大多数诉讼律师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有时候诉讼案件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限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例如,最常见的情况是,我们的诉讼策略会根据对手方财产情况予以调整。为保证胜诉后的最终清偿,我们在一开始制定诉讼策略时,就要考虑将谁作为被告更为有利。其实,这个时候我们已经在研究对手了。

当然,了解对手方的财产信息,仅是了解对手方的一个小环节。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对对手方不同方面信息的调查,均有助于案件获得最终胜诉。我们认为,对对手方调查,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开展:

角度一:对手方的财产情况

如前所述,对对手方财产的调查,是诉讼律师选择最多的调查角度。尤其是在给付之诉中,对对手方财产情况的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经济形势下行,获得胜诉判决后,对手方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庭前准备阶段,我们需充分了解对手方的财务状况。这不仅关系到是否同步进行财产保全的问题,也关系到诉讼策略的制定问题。

律师的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但获得胜诉并不一定就达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时候即使取得胜诉,却因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使得债权人难以得到实际清偿。因此,我们在制定诉讼策略时,要先调查对手方的财产情况,充分了解对手方的清偿能力,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实现问题,从而制定最优的诉讼策略。

示例:如在我们代理的一个合作协议纠纷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同时,协议约定,C公司设立后,A公司享有的51%股权先由B公司代持。C公司设立半年后,由B公司将A公司享有的股权变更登记至A公司名下。但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期限届至后,B公司未按约定向A公司转让股权。于是,我们代理A公司起诉B公司。

在案件诉讼策略制定的时候,我们认为本案有两种诉讼策略:一种是请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股权转让至A公司名下;另一种是请求解除合作协议,由B公司返还A公司的投资款。

但我们在调查B公司时发现,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出现流动性资金紧张。并且因涉及多个诉讼,部分财产也被轮候查封冻结。如此时我们起诉B公司返还投资款,即使获得胜诉,获得全部清偿仍存在很大困难。而A公司此前已经驻派人员担任C公司的经理,且A公司应持有的C公司股权超过50%,在经营管理C公司方面不存在过多的障碍。并且,C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C公司的股权今后也会增值。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从当事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角度出发,我们最终建议当事人采取第一种方案,请求B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本案最终获得了胜诉,A公司成功持有了C公司51%的股权。
 


角度二:对手方的涉诉情况

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是系列案件,我们很难将目光投向其他案件,从中探索其他案件对本案的影响。但根据我们代理案件的经验,有时候跳出本案,了解一下对手方其他涉诉案件,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经验告诉我们,对手方以往的涉诉信息,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判断对手方对于争议解决的风格和经验,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对某些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产生影响。

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3条规定: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可见,出借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因此,在这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对手方的涉诉情况,扭转案件的走向。

示例: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银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案件中,A个人向B公司出借资金,并由C公司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这时,我们作为C公司的代理人,需要制定诉讼策略以减免C公司的担保责任。这时,在已有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公开网络资料重点搜索了出借人A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出借人A此前在公开的网络资料中存在多起民间借贷诉讼,均为A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利率标准均显著高于24%。对此,我们整理了出借人A此前的全部诉讼资料,并作为证据证明A系职业放贷人。对于该部分背景信息的调查,成为我们代理该案件的撬动点和重要证据,我们通过前述内容的分析论证,成功地与出借人A达成了和解。
 


角度三:对手方的关联关系

在有多个对手方时,不要忽视各个对手方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对手方之间最常见的关联关系是持股关系,因此,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在涉及多个对手方时,先通过公开信息查找各对手方的股权结构,看个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了解对手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有助于我们了解交易背后的逻辑。如A为B承担担保责任,有可能A与B系母子公司。

因此,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须注意对各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调查,尤其注意查找各对手方之间股权结构上的关系。有的时候关联关系的调查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案件的“玄机”,从而确定不同的诉讼策略。

示例: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B公司与上游C公司购买货物后,将购买的货物出售给下游A公司。在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B公司向C公司支付货款之日起150日内,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货物。D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E为A公司应支付的货款提供担保。


B公司按约定向C公司支付货款后,A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B公司支付货款,由此产生了纠纷。

我们代理B公司一方。在对案件分析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这种连环买卖的交易模式与循环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纠纷极为相似。但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交易,也即交易未形成贸易闭环,与融资性贸易存在差别。

但我们通过查询D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现,D公司实际为C公司的大股东,本案在资金链上实际形成了闭环,故属于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正是基于对D公司与C公司关联关系的调查,为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支撑,并为B公司诉讼提供了帮助。



角度四:对手方律师

“靠近你的朋友,更要靠近你的敌人。”这是电影《教父》中的一句非常经典的台词。对我们律师而言,也非常具有启发性。

庭审中,与其说我们的“敌人”是对方当事人,不如说是对方律师。因为庭审中的斗志斗勇,更多的是体现在双方律师的唇枪舌战中。庭前调查你的对手,靠近你的对手,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庭审中应对自如。

对对手方律师的调查,主要集中在对对手方律师业务经验方面的调查。通过调查对手方律师代理的案件类型,可以初步了解其在代理本案的争议类型方面是否具有丰富的经验。

如对手方律师曾代理多起与本案类似的争议类型,我们应该认真阅读对手方律师代理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因为判决书中记录的双方当事人主张中,可能隐藏着对手方律师代理类似案件的思路。通过阅读判决研究对手方律师代理类似争议类型的思路,可以预判对手方律师在本案中的“出牌”策略,我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可以增加庭审胜诉的几率。
 


结语

律政剧《金装律师》中,主角Harvey 有一句经典台词是,“好律师会去研究事实,而伟大的律师则研究对手”。该说法虽然带有影视作品的戏剧因素,但确实也真实体现了案件准备中对对手方的调查的重要性。诉讼不仅是一场法律专业知识的PK,同时也是一场“信息战”,要将“知己知彼”发挥到极致,或许这就是诉讼案件的迷人之处。
 


[1] [美]丹尼尔·艾·斯默:《走向法庭—律师庭审制胜战略》,国立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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