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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的制度建构及管理模式|王三义

 廿氏春秋 2020-05-14
  •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 年第2 期

  • 作者:王三义,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

  • 摘要:为了统治和管理庞大的帝国,土耳其统治者建立了完整的制度,有独特的管理模式。奥斯曼帝国政教合一,根本的制度是 “哈里发制”和 “素丹制”,最高统治者素丹 (苏丹) 是世袭君主,宫廷是权力中心。土耳其人在开疆拓土过程中分封 “蒂玛”(采邑) ,实行 “蒂玛制”。帝国政府管理臣民中的少数民族、少数教派,实行 “米勒特制”。奥斯曼帝国 “一国多制”的形成,是征服、扩张和帝国管理的需要,也体现了土耳其人的政治意图。多层制度各有侧重,管理分途,有一定的弹性,保证了帝国的运转。不过,制度虽多,权力是同一来源,本质是 “人治”,所以免不了 “人亡政息”的命运: 素丹英明,帝国强大; 素丹懦弱昏聩,帝国衰败。 

  • 关键词:奥斯曼帝国; 制度建构; 管理模式 ; “一国多制” 

  • 图片为本号中东观察员所加,图源网络。

奥斯曼帝国强盛时统治着西亚、北非和东南欧的广阔地区,帝国境内除了土耳其人、阿拉伯人,还生活着亚美尼亚人、希腊人、塞尔维亚人、阿尔巴尼亚人、犹太人、库尔德人等少数民族。按照政治学家的说法,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各种集团越是纵横交错,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功效。[1]7-8 因为复杂社会的各成员由于不同的社会需求和行为动机,结成不同的社会力量和利益团体,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利益冲突,而要解决冲突、维持政治共同体,就要依赖政治制度。奥斯曼帝国属于 “复杂政治共同体”,却在较长时期内维持相对稳定。既是多民族、多教派的国家,就涉及解决民族矛盾和教派冲突的问题; 既是地跨三洲的大国,必然要面对应付复杂局势的难题,显然,土耳其统治者对境内诸多的民族和教派的统治与管理是有效的。土耳其统治者用什么办法实现统治和管理的,值得研究。奥斯曼帝国史中,更多的是讲述这个帝国的崛起和衰落,涉及军事征服较多,制度层面的研究较少,本文试做探析。


一、独特的 “哈里发制—素丹制”

奥斯曼土耳其人通过军事征服,从小亚细亚西北角的一个小封国,发展到一个强大的国家,关键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10—11 世纪接受了伊斯兰教,二是在与拜占庭的持久冲突中渐渐占据主动权并最终灭亡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的统治方式中,一是依靠宗教力量,二是形成以宫廷权力为核心的军事封建体制。 

奥斯曼国家的君主称素丹 ( Sultan,一译苏丹) ,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免所有官吏, 颁布各种法令指导国内的所有事务,同时也是伊斯兰世界的领袖——哈里发 (Halife) ,在所有伊斯兰法 (沙里亚) 未涉及的事务上,素丹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具体而言,素丹是统治阶级的主人,是他们生命和财产的保护者,而统治阶级是素丹的奴仆; 素丹是农民阶层的 “牧羊人”,农民阶层是素丹圈养的羊群,他们的生命、财产、宗教和习俗都要素丹来保护; 素丹还是非穆斯林臣民的皇帝,通过 “米勒特”的首领来管理众多的少数教派和少数民族。[2]164素丹受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拥戴,奥斯曼社会所有成员要忠诚于素丹。素丹的哈里发地位是塞尔柱时期就得到承认的。土耳其穆斯林效忠于素丹,因为素丹是早期的贝伊、后来的君主,他的合法地位首先得到本民族土耳其人的认可。素丹作为所有臣民的世俗领袖和穆斯林宗教领袖,他有能力领导这个帝国,有能力把帝国臣民凝聚在一起。与其说素丹是一个积极的、拥有全权的管理者,还不如说他是一个把奥斯曼社会各种各样的成分凝聚在一起的象征。[2]164 -165 

自塞利姆一世征服叙利亚和埃及等阿拉伯地区后,素丹就成了圣城的保护者。苏莱曼一世继位后,很少自称哈里发,但事实上拥有哈里发的身份。苏莱曼一世的权力及威望超过前辈素丹,他不仅仅是土耳其国家的一位素丹,而且是整个伊斯兰世界的正统领导。[3]150 当然,在这个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是至高无上的,帝国的统治依赖伊斯兰法。随着扩张,巴尔干半岛、两河流域等广阔地区纳入帝国版图,数十个少数民族变成帝国臣民,帝国的统治采取了一些灵活的措施, 制定了世俗的法律《奥斯曼王家法典》、《苏莱曼刑法典》、《埃及法典》、《桑贾克法典》等。如《埃及法典》在序言中表明: 奥斯曼统治者是被赋予神圣使命的素丹和哈里发,他维护整个帝国的正义,既是帝国臣民的宗教领袖,也是臣民世俗生活的统治者。苏莱曼拥有一批素质高又非常 忠诚的大臣,在身份上都被视为素丹的仆人。大维齐无条件地忠于素丹,实现素丹的意志。[4]56-57  “哈里发制”与 “素丹制”实际上是合一的或一体的。当然,素丹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帝国境内有不少自治团体,素丹的统治并非渗透到帝国各个行业和每个角落。

在奥斯曼帝国的权力构成中,素丹为帝国最高统治者。帝国权力核心是政务会议 ( 或政务委员会) ,总揽国家政务。这个政务会议 16 世纪后具有高等法院的职能。有资格参加政务会议的,主要是维齐 (vezir) 、最高法官、财政官、政务秘书,其中有一位是 “大维齐” (“大维齐”这一职务,在土耳其文中有两种表达法: 一是 Sadrazam,一是 vezir azam; 英文用 the grand vezir 来表示。“大维齐”职位相当于首席大臣),他是政府中职务最高的官员,是行政事务的总负责人。当 “大维齐”负责战事或因其他事务不在首都时, 要任命几位 “维齐”暂时代理大维齐,负责专门事务。这些 “维齐”常常在皇宫里一座圆顶的会议室碰头或议事,故而又被称为 “圆顶会议室的维齐”。“维齐”一词含义为 “肩负责任者”,主要负责帝国行政管理。维齐人数通常为4 位 ( 后增加为 9 位) ,为保证其地位及素质,人选必 须是穆斯林,还要有 “帕夏”的头衔。他们参与探讨国家的一切重要事务,但对每一名维齐而言,只需负责与自己职务相关的事务。[3]164  以前素丹任命那些被征服土地上的贵族为维齐,到苏莱曼一世时期,不再任用旧贵族,维齐大多出身卑微,如易卜拉欣帕夏最初是素丹的奴隶,吕特菲帕夏是阿尔巴尼亚人,被苏莱曼大帝重用,进入政务会议。大维齐主持政务会议的召开。素丹不亲自参加政务会议,通常坐在一个隔间里,透过一扇窗户旁听会议的召开。在政务会议后,大维齐单独觐见素丹,向素丹报告。15—16 世纪,帝国政府中除大维齐外重要的官员是两名高级法官、两名财政官。高级法官地位仅次于大维齐。苏莱曼一世早期设两名高级法官,分别掌管亚洲和欧洲的法律事务,平定埃及叛乱以后增加到3 位。两名财政官也有分工,一名财政官负责安纳托利亚的财产,一名负责鲁米利亚的财产。两名财政官之下有两名财政助理,协助处理阿勒颇与帝国西南部、多瑙河沿岸地区的财务。[3]167-172 

在地方管理上,整个帝国被划分为若干行省、享有特权的地区和属国。1517 年之前奥斯曼帝国被划分为两大块: 亚洲的军事行政区和欧洲的军事行政区。随着帝国扩张,新的行政区不断 增加,或以军区形式存在,或是省级建置,或是帕夏辖区,均有不同的行政单位名称,比如,贝勒贝伊辖区、行省或总督辖区、帕夏辖区。在军区或行省一级的管理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地方财 政官 “德夫特达尔”。每个辖区或行省又划分为若干个桑贾克,由桑贾克贝伊管辖。[5]28-29 地方法官 (kadi) 拥有广泛的权力,是行省政府机构中最受尊敬的官员之一。各省司法上被划分为由一个或多个区构成的法官辖区。地方上最小的行政单位是市、镇、集市 (baza) 和村庄。市和镇又以不同教派或不同职业划分为不同的居民区。帝国境内除了行省还有属国,欧洲的匈牙利和特兰西瓦尼亚、瓦拉几亚、摩尔达维亚是公国,门的内哥罗是一个神权政治的公国,拉古萨是共和国,阿索斯是一个基督教共和国。克里米亚汗国不受奥斯曼帝国控制,麦加的谢里夫也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5]27-28 在北非的扩张中,征服了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的黎波里塔尼亚,并使其成为奥斯曼帝国的属国。属国保持半独立,有纳贡、随宗主国出战的义务。

“素丹制”的维持并非依赖 “哈里发制”,而是依赖一支能征善战的军队。奥斯曼帝国的军队由封建骑兵、新军、辅助军队组成。16 世纪末叶以前,帝国的主要军事力量是封建军队,即 “蒂玛”持有者必须提供的兵源。这些封建骑兵中最有名的是 “西帕希” (sipahis ) 。“加尼沙里军”(Janissary,土耳其文 yeniçeri,译为“叶尼契里”)是步兵,属于常备军,15 世纪穆拉德二世 (1421—1451 年) 时期组建,称为新军。加尼沙里军起初是每四年一次征募基督教青年,后来变成不定期征募基督教青年组成常备军。这些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出来的优秀士兵在宫里接受训练,受训后变成素丹个人卫队,即 “禁卫军”或 “近卫军”。和平时期加尼沙里军队驻扎在城市中心以维持治安,职责是巡逻、安全保卫、守护城镇要塞的主要门户。战时加尼沙里军参加作战,职责之一是保卫素丹的安全,所以加尼沙里军享有许多特权。[5]30-31 奥斯曼帝国还有专门兵种的部队,15 世纪时建立消防部队,此后产生了三个专门兵种: 军械管理兵、炮架运输兵、军械技术兵。奥斯曼帝国也有许多辅助部队,如执行特殊任务的骑兵、步兵、要塞守军、侦察兵、军火运输兵,游牧民武装人员也算辅助部队。辅助部队最初征自基督教徒,后来不限于基督教徒。在征服过程中,奥斯曼帝国的军队既显示了作战勇敢的特点,也表现了部队兵种齐全的优势,不断更新武器装备也是制胜的法宝。所以,帝国军队能够攻占叙利亚、埃及和两河流域,把领土扩展到红海、波斯湾,并从巴尔干半岛打到奥地利,给欧洲造成威胁。

奥斯曼近卫军的将士

二、“蒂玛制”的形成、管理及结果

奥斯曼帝国实行 “蒂玛”制度,“蒂玛” (timar) 即采邑,“蒂玛制”即军事采邑制。奥斯曼帝国从小亚细亚西北角的一个小国家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帝国,是通过持续的军事征服实现的。在征服过程中对获得的大片土地进行分封。“蒂玛制”既是土地制度也是军事管理制度。奥斯曼帝国的土地中,政府支配的公地或国有土地 ( mir) ,除去不允许抵押和买卖的部分,其余的都成为不同形式的封地。“哈斯”( Has/Hass,即俸田) 授给王室成员、大臣、高级官员。按照苏莱曼一世时期的标准,“哈斯”是帝国的维齐和贝伊的薪俸来源,俸田收入大约在10 万阿克查 ( akça) 以上。“哈斯”也作为公共机关的费用。军事封地一般有两种: 一种叫 “扎米特”( Zeamet) ,一种叫 “蒂玛”,都是军功田,但封授标准不一样。“扎米特”是授给大封建主 的采邑,其收入在2 万到10 万阿克查之间。[6]139-141  “蒂玛”是授给封建骑兵的采邑,收入并不固定,大多在1 万阿克查以下,15 世纪和16 世纪有所不同。在奥斯曼帝国,土地的所有权较为复杂,封地只是其中一部分。按照所有权,还有 “瓦克夫” ( wakf) ——宗教寺院土地 ; “穆尔克”( mülk) ——私有土地 ; “麦库夫”( mevkuf) ——保留采邑或政府支配的土地,在苏莱曼一世时期是指因 “蒂玛”缺了主人,由财政部门暂时代管的土地。此外还有村社公用土地,如饲料地等。[7]236

“蒂玛制”作为军事管理制度,主要功能之一是服务于军事管理本身的需要。“蒂玛”是付给服兵役者的报酬,实际上是从各省农业税收入中划拨给军人的部分,或直接授予的土地份额。素丹通过 “蒂玛”的分配来掌握可调动的兵员总数。素丹把 “蒂玛”授给骑兵,解决了给封建军队支付薪饷的问题。奥斯曼帝国的经济流通中金属货币长期缺乏, “蒂玛”分配取代薪金支付,可以缓解国库的负担。

“蒂玛制”的功能之二是在地方管理中发挥作用。“蒂玛”的分配由中央政府掌握,具体分配依据行省的土地调查。地籍调查是奥斯曼帝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一般情况下是逐县逐村进行的。所有纳税人及其收入来源都被编入档案。“蒂玛”持有者或享有 “蒂玛”收益的人称 “蒂玛利奥”。在村社一级的管理中,由 “蒂玛利奥”协助收税,维持治安。“蒂玛利奥”受命监视农民在土地上耕作。在奥斯曼帝国上升时期,统治者重视农业,尤其苏莱曼一世,他认为农民才是真正的财富创造者,是保证帝国实力的经济基础。苏莱曼一世时期奥斯曼帝国实行一种类似 “永佃制”的土地制度,即: 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但 “永久地”租给农民,后代可以继承,目的是让农民安心从事生产,向国家纳税。这样既增加政府税收,也可以有效管理农民。政府保护佃农的耕地不被侵犯。[6]145-146当时帝国扩张,土地大量增加,农民得到充足的租佃地。总体来 说,苏莱曼一世时期农民生活比较安定,其他时期则不能保证。对农民而言,除了交租还要纳税,奥斯曼帝国税收名目繁多,征税方式不统一,加上长期对外用兵,常规税收之外还有临时税,农民的负担较重。

从巴耶济德二世到苏莱曼一世 (1389—1566年) ,一方面对外征服获得大量土地,另一方面,常年战事需要大量的封建骑兵为国家服役,必须扩大土地分封。除了新获得的土地,政府不断对原有的土地进行调查和清算,将那些捐献目的不明确、没有收益的地产,统一收归国家,转化为 “蒂玛”重新分配给封建骑兵。[8]109-110 苏莱曼一世时期特别注重对 “蒂玛”的管理,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将 “扎米特”的分封权收归中央,解决了 “扎米特”被领主占有过多的问题。苏莱曼发布政令,重申地方政府只有权授封 “蒂玛”,违反此令者将受严惩。苏莱曼一世也特别关注在 “蒂玛”土地上耕种的基督徒农民的状况,他确定了基督徒农民应缴纳的税项 (什一税和牲口税等) ,既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这一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基督教农奴从欧洲涌进帝国。[9]207 

“蒂玛制”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苏莱曼一世之前,奥斯曼政府分授给骑兵们的农场大多带有葡萄园、果树、磨坊,适宜耕种农作物并发展多种经营,但骑兵常年在外打仗,无暇打理,也得不到充足的收入。有的军人把庄园出租以获取租金。这种情况到苏莱曼一世时期的地籍调查中被反映到朝廷,中央政府发现,这种出租闲置地产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有利的。本来,骑兵频繁参与战事,没有时间有效管理地产,自然难以获得好的收益,如今出租,既解决了原有的矛盾,获得的收益还相对高些,对军人有利,于是政府采取了默许态度。[6]117-118

“蒂玛制”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也有相似性。奥斯曼帝国将土地分给封建主和骑兵,他们从享有的 “蒂玛”土地上获取收入,一旦国家需要,他们要承担兵役义务。不过,这种土地制度与兵役制度的结合,在实践中也出现问题。比如,册封骑兵和分授 “蒂玛”的权力有时落入地方政府手中,由于缺乏监管,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而在战争中骑兵阵亡,不少 “蒂玛”失去了主人,这些无主的 “蒂玛”可能会变成赏赐,转移到立了军功的志愿兵手中。苏莱曼一世时期,曾于1530 年颁布一部法律,加强对 “蒂玛”制度的管理。按照法律,中央政府将册封骑兵和分封 “蒂玛”的权力收回,并通过颁发证件来确定封建骑兵身份,持有效证件者才能称为骑兵。无主的 “蒂玛”由中央财政部门来统一管理。这一时期政府对封建骑兵的管理是有效的, 防止了 “蒂玛”的随意授受和兼并。[3]102

Meeting in Topkapi palace

三、“米勒特制”与少数民族的管理

奥斯曼帝国是多民族国家,因客观需要而使管理制度多样化,“米勒特制”就是一项独特的 制度。“米勒特”( Millet,又译为 “米莱特”) ,涵义为 “民族”、“人群”、“国民”,从阿拉伯语转化而来。奥斯曼帝国时期指东正教徒、亚美尼亚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等得到帝国法律认可的宗教团体或宗教社区。简言之,“米勒特”形式的存在,是奥斯曼土耳其人以伊斯兰教教义为依据,对非穆斯林群体实行的宽容政策。早在阿拉伯帝国时代,对持有经典的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 实行的 “迪米制”,已是宗教宽容政策的先例,而奥斯曼帝国时期 “米勒特”制度化,一般称为 “米勒特制”( Millet System) ,是一项独特的管理制度。

奥斯曼土耳其人扩张进程中,尤其将巴尔干地区纳入版图后,就面临着管理异教徒的问题。伊斯兰法规范伊斯兰教徒的生活和行为,但未必适用于解决非穆斯林群体内部的问题。1454年, 穆罕默德二世任命金纳迪乌斯 ( Gennadius) 为希腊东正教的宗教领袖,负责管理奥斯曼帝国境内希腊人的事务,据说这是 “米勒特制”的开端。[10]170 1461 年,穆罕默德二世允许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建立类似的社区,由他们 “自己管理自己”。到苏莱曼大帝时期 (1520—1566) ,天主教和其他宗教社区也组建类似的社区。奥斯曼帝国政府把这种非穆斯林宗教团体或社区称为 “米勒特”,意指 “奥斯曼帝国境内有特殊信仰的集团或民族”。其实,穆斯林社区也称 “穆斯林米勒特”,但穆斯林作为奥斯曼帝国臣民的主体,分布广、社区多,所有穆斯林是兄弟,习惯上仅称为穆斯林,于是 “米勒特”就成为专指非穆斯林或少数教派的社区或社团。

随着奥斯曼帝国统治巴尔干地区后,原先的行政管理解体,旧机构中的人员有的抵制土耳其人,有的逃走,有的被杀,有的被排除在官僚体制之外。对那些愿意与奥斯曼行省管理者合作的地方宗教领袖和教士,奥斯曼当局委以重任。对奥斯曼土耳其人而言,与东正教会的合作,为奥斯曼国家取得合法性地位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利用东正教会机构,如那些在东正教徒日常生活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修道院,奥斯曼政府巩固了它对被征服民众的合法统治。[11]113 奥斯曼国家允许东正教的教士在他们自己的宗教法庭行使司法权,也不纳税。得到素丹的祝福和支持,东正教会依据自己的管理规则向选区内的教徒征税,并由东正教法庭处理诸如结婚、离婚、犯罪案件等事务。[11]114  东正教 “米勒特”成为土耳其人成功征服并合法统治异教徒的样板。

奥斯曼帝国征服之后的巴尔干地区,所有的东正教徒,包括希腊人、保加利亚人、塞尔维亚人、门得内格罗人、马其顿人、罗马尼亚人、阿尔巴尼亚人,都被看做相同的米勒特成员,由伊斯坦布尔的宗主教负责管理。米勒特的世俗和精神领袖是君士坦丁堡宗主教 (patriarch) 。君士坦丁堡宗主教实际上也是奥斯曼官员,相当于维齐和帝国政府管理东正教徒的最高代表。他控制所有事务和神职人员任免,控制东正教堂及其财产,在东正教米勒特内征税,东正教徒的遗产继承等事务以及民间纠纷都由这位宗主教行使司法权力。此外,君士坦丁堡宗主教也负责东正教米勒特的教育、文化与知识传播。当然,米勒特制度下的基督教徒总体教育程度、知识水平较低,为数不多的教师也是牧师。[12]44-45 

在被征服之前,塞尔维亚和保加利亚有自己的主教。后来被伊斯坦布尔宗主教派来的希腊教士所取代。为了安抚塞尔维亚人,苏莱曼大帝在 1557 年恢复了塞尔维亚的主教职位,任命大维齐苏克鲁·穆罕默德帕夏的一个亲戚担任塞尔维亚的主教。由于塞尔维亚人在后来的几次哈布斯堡与奥斯曼帝国的战争中公然站在敌对一方,1766 年奥斯曼政府取缔了塞尔维亚主教教职,把塞尔维亚教区划归希腊主教管辖之下。希腊主教的权力增大,激起塞尔维亚人反抗希腊的斗争。[11]115-116 保加利亚东正教徒拥有自己的教阶制度和组织,奥斯曼征服后,也归东正教米勒特, 由希腊主教金纳迪乌斯负责管理。希腊主教取代保加利亚主教,保加利亚主教职位就被取消。保加利亚人对希腊人垄断教职和推广希腊语不满,保加利亚要求建立独立的保加利亚教会的教阶制。1870 年素丹颁布法令,授权建立保加利亚的都主教区 (exarchate) 。[11]118 

奥斯曼政府认可的基督教米勒特,除了东正教米勒特,还有亚美尼亚米勒特。亚美尼亚人是奥斯曼帝国东部行省古老的民族,这里的格列高里教派是帝国东部最大的非穆斯林团体。在伊斯坦布尔等城市也有亚美尼亚的宗教社团,在帝国的政治和商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亚美尼亚米勒特远离帝国中心而位于东安纳托利亚和南高加索,他们的村庄和土地经常被库尔德部落侵扰或抢占。奥斯曼帝国与伊朗不断发生战争,亚美尼亚人深受其害。不过,亚美尼亚米勒特的社会地位并不低。真正处于尴尬境地的是亚美尼亚天主教徒,他们没有自己的教堂,不得不前往拉丁教堂做礼拜,或者在牧师的私人住宅做祈祷。按照亚美尼亚米勒特的规定,所有的洗礼、婚嫁、殡葬都必须在本民族的教堂举行,亚美尼亚天主教徒无所适从。[13]178为了建立单独的天主教米勒特,亚美尼亚天主教徒做了不少努力,最终也没有达到目的。[13]181 

在奥斯曼帝国,犹太社区在穆斯林学者和帝国的官员看来就是隔离的宗教社团,但犹太人自己并不寻求米勒特的政治地位。帝国境内的犹太人管理自己的事务,拉比由教徒推选,得到素丹认可。西班牙裔犹太人在帝国的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做商人、艺术家、医生等。[11]122  17—18世纪奥斯曼帝国权力衰弱,穆斯林当权者腐败,犹太人日子不好过。

总体来看,非穆斯林在奥斯曼政府的管理中分属三个 “米勒特” : 希腊东正教米勒特 (由伊斯坦布尔的宗主教负责管理) 、亚美尼亚米勒特 (由伊斯坦布尔的亚美尼亚主教负责管理) 、犹太教米勒特 (由伊斯坦布尔的首席拉比负责管理) 。每个米勒特享有文化和法律上的自治,在宗教制度下管理自己的事务。素丹需要保护这些基督教和犹太教臣民的生命和财产,这些臣民有义务向奥斯曼政府交纳人头税,不必服兵役。[11]111-112 希腊、亚美尼亚的教会享有重要地位。

奥斯曼帝国是君主专制的国家,也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帝国境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并不平等,穆斯林地位高,非穆斯林地位低。然而,“米勒特”制度对异教徒的宽容程度超过欧洲,宗教迫害较少,大规模的改宗现象也不多。而且,无论宗教事务还是世俗事务,“米勒特”都享受相当大的自我管理和自主权。[12]44帝国政府不强化各地居民的民族或区域差异,按照 “米勒特”来管理是有利的。“米勒特制”下,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群体只要承认素丹的权威,缴纳人头税,就允许这些社区的民众信仰自由。奥斯曼国家并不关心基督教臣民的日常生活、习俗和宗教仪式等,政府选用少数教派的宗教领袖和地方精英人物充当代理人,由这些人物控制自己的社团。[11]112-113 民族成分和宗教信仰复杂的奥斯曼帝国,能够长期保持相对稳定和形式上的统一, 得益于 “米勒特制”下的宽容政策和非穆斯林的自我管理。

四、奥斯曼帝国的制度存废及其本质

“一国多制”是奥斯曼帝国对臣民实行统治和管理的需要。起初作为草原国家,人口不多, 事务较少,依靠伊斯兰教和部族习俗足以进行管理。随着非穆斯林臣民的增加,伊斯兰法规远远不够。因为 “沙里亚”只涉及穆斯林事务,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异教徒之间以及宗教团体内部的关系,如何管理新征服各民族的世俗事务。而且,原来奥斯曼宫廷和政府的机构简单,迅速扩张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已显得捉襟见肘,只能不断增设临时机构。临时机构膨胀,管理规章不全或新旧法规堆叠,徇私舞弊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少数民族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土耳其人和阿拉伯人的权利与财产也经常受到侵犯。在这种形势下,穆罕默德二世和巴耶济德二世等有作为的君主,尽量实行对少数民族的宽容政策,“米勒特制”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征服和获得土地的过程中,能够严格地执行 “蒂玛”分封的标准,有效地推行 “蒂玛制”,解决土地制度和兵役制度的问题。不过,他们都没有来得及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苏莱曼一世继承王位后发现, 蒂玛制、税制、土地管理均出现混乱,行业法规形同虚设。苏莱曼一世积极推行内政改革,编纂系统的法典,颁布新法律。在对全国各个行省的桑贾克土地、人口普查的基础上,颁布《桑贾克法典》,明确税率与征税方式、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强化了行省和地方管理。对新征服地区如埃及,起初沿袭旧制度,不久发生叛乱。平叛后,苏莱曼一世在埃及颁布法律,重建秩序。1524 年制定了关于教育与孤儿保护的法规。接着,命人调查埃及的土地与税收状况,根据埃及的实际,本着减轻刑罚、减缓民众负担的原则,确定了埃及每年应向奥斯曼政府缴纳的赋税的总额。[14]44 -46 同时,结合新发布的法令和制定的条例,着手编纂《埃及法典》。奥斯曼帝国管理埃及有了法律依据,被征服地区的混乱局面结束,国内矛盾得以缓和,管理效率大大提高。 

然而,这些有效的管理制度中,有的并不持久。其一, “蒂玛制”到 17 世纪之后基本上瓦解了。一方面,随着奥斯曼帝国的通货膨胀,帝国无法增加 “蒂玛”持有者的固定收入, “蒂玛”持有者的经济地位下降,有的不再服兵役 ( 政府收回 “蒂玛”) ,有的自动放弃 “蒂玛”。另一方面,“蒂玛”授予过程中出现不正常做法。例如,政府收回的 “蒂玛”授给宫廷近臣,这些人压迫和剥削民众,却又逃避服兵役,吃空饷,“蒂玛制”彻底丧失原来的意义。其二,“米勒特制”逐渐变质。自17世纪起,腐败很快蔓延到整个帝国统治阶级,宫廷阴谋不断,政治不稳。民族和宗教矛盾引发的社会动乱频繁发生,“米勒特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在衰落中腐败,腐败导致进一步衰落。从 18 世纪起,奥斯曼帝国的国力日趋衰弱,偏远行省的领土被外国占领,非穆斯林往往受到迫害,甚至被驱逐出去。到 18 世纪末,奥斯曼帝国衰弱,传统的社会结构松动,穆斯林的支配地位削弱,非穆斯林的影响力增大。相当数量的从事资本主义商业和金融业的非穆斯林臣民,寻求欧洲的保护,享有一定特权,土耳其人用传统手段管理非穆斯林臣民已经相当困难。[15]26  后来奥斯曼帝国素丹威信下降,帝国政治进一步腐败,基督教社区的教徒受到迫害,便寻求外国人的保护,基督教臣民与欧洲的联系日益密切,对奥斯曼帝国而言,是一种离心力。基督教徒往往把民族或宗教上的不满情绪与社会经济问题联系起 来,反抗土耳其人的统治。其结果,“米勒特制”发生蜕变,未能阻止民族分离倾向。 

“素丹制”因为宫廷和官僚机构的腐化而削弱,虽然与帝国 “共命运”,维系到穆罕默德六世退位 (1922 年) ,但最后两个世纪成为奥斯曼帝国发展的阻力。关于奥斯曼帝国 “素丹制” 下的统治与管理,后世西方学者汤因比、亨廷顿都做过分析,问题的症结是,帝国的统治大权被限定在一个大的统治机构 (以宫廷为核心的一套庞大官僚机构) 中,当帝国境内每一个人都想挤进来分享特权、官员大量增加时,纪律涣散,效率下降,这个统治机构便寿终正寝了。“哈里发”的称号随着素丹的继承而代代传递,有时候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到土耳其共和国初期, “哈里发制”最终被废除。

纵观奥斯曼帝国的历史,一个明显的特点是: 穆罕默德二世、巴耶济德二世、塞利姆一世、苏莱曼一世等君主统治时期,奥斯曼帝国军事上节节胜利,帝国经济出现繁荣,苏莱曼一世时期还达到鼎盛,而塞利姆二世、穆拉德三世、穆罕默德四世统治时期,奥斯曼帝国政治动荡、吏治腐败、国库空虚、军纪废弛。显然,专制帝国的制度虽多,由于权力同源,本质是 “人治”。遇到英明君主,帝国会繁荣和稳定; 遇到昏聩之君,帝国便会衰弱和混乱。 

奥斯曼帝国强盛,不仅仅由于苏莱曼一世能征善战,更重要的是他的立法。治理国家有法可依,才能化解社会矛盾,苏莱曼一世就是成功例证。但是,苏莱曼一世晚年宫廷出现腐化,他死后帝国开始政治衰败。原因是奥斯曼帝国始终在 “人亡政息”的老路上徘徊。帝国的所谓 “统治”,无非是把权力制约关系堂而皇之地转化为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目的是维护既有的权力结构,保证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巩固君主的地位。具体的操作上,贯彻君主的权力意志、控制社会各阶层、防止臣民反叛是帝国当政者的核心任务。素丹拥有至上权力、绝对权力,甚至无限权力,在政治管理中,立法、行政、司法等功能集中,政治权力全面介入社会生活。至于法律、制度、规则,都被当做推行政令的手段和工具。这是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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