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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判规则12条

 法律图书文章 2020-05-14

法信推出的

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系列

现已更新至第三十期

内容是关于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2条

前二十九期的干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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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 3019 字 

1.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时,被告人辩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但无证据的,不予采纳——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案号:(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第87号


2.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伪劣产品且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何伟、宋时文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本案要旨: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是企业生产能力的认证,不代表个别产品质量的认证,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不能按照有无3C认证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作形式判断。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在不能确定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且该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鄂知刑终字第0000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9辑(2018.11)


3.代理商擅自外购同种商品并加贴假冒注册商标用以履行合同中指定品牌产品交付义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翁佩君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作为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的地区销售代理商,超越权利所有人许可的范围,擅自外购同种商品并加贴假冒注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合同中明确指定了产品的品牌,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外购商品,并在假冒注册商标后进行交付用以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存在部分产品未附着或加贴假冒的注册商标,也应以其交付的产品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该产品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

案号:(2016)浙09刑终15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8辑(2017.12)


4.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而予以销售,但商品和货款均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部门全部查扣,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叶培、张阳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本案要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商品和货款均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部门全部查扣,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在公安人员上门后才被动配合调查,没有主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

案号:(2013)思刑初字第135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2辑(2017.6)

5.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熊四传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本案要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6.从视觉上具有明显的识辨性的商标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陈侠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本案要旨:商标虽只有一字之差,读音也相近,但从视觉上仍具有明显的识辨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情况,不应认定为“相同的商标”。

案号:(2011)杨刑初字第30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5辑(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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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尚未销售的商品包括半成品——王文海、李军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中“尚未销售”的商品应当包括尚未包装完毕、尚未组装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

案号:(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2辑(2012.4)

8.行为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为犯罪未遂——郝根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还是伪劣产品,其行为则同时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按照想像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处罚。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既遂要件之一,而不是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行为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情况,应为犯罪未遂。

案号:(2009)西刑二初字第7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5辑(2011.1)

9.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对不同被告人可适用不同罚金计算标准——张承兵等假冒注册商标、徐留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本案要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罚金数额的确定有两个标准,既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来确定,也可以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一般来说,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要重于违法所得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对共同犯罪中不同被告人若均适用同一标准量刑畸轻畸重时,可以根据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所起的作用、违法所得的多少等具体情节适用不同的标准确定罚金数额,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案号:(2016)苏0291刑初52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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