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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020-05-16 | 阅:  转:  |  分享 
  
公司欠债,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简介】2017年5月张某、王某、韩某三人共同投资成
立A有限公司,并商定三人各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1年12月30日。近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无力支付B公司的采购款,为此,
B公司要求三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三股东向我所律师咨询,自己出资尚未到期,应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例解析】我们先来
看一下我国对于注册资本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
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在这种注册资本认缴
制下,法律赋予了公司股东对于出资期限的自由约定权,为此很多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将出资期限设置的很长。那么,此时,公司负债,公司股
东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补充责任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只要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
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中,并未对股东出资是否已届出资期限做出界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出现了意见
不一致的判决。但在2019年底《九民纪要》的通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除非是在债权出现之后,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或其他的方式,
对于股东的出资期限给予延长,又或是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要求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
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九民纪要》第二章关于公司纠纷
案件的审理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
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
股东出资期限的。”【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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