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贷不到时,为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会想办法找其他企业借钱。当然,向其它企业借钱,利息会比向金融机构贷款高一些,那么这些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首先,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扣除有条件。具体的条件是扣除的利息应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业务贷款利率为标准,不超过按照此标准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所谓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