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征税发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魏春田 2020-05-16

为解决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第53号公告中创设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对于这些不征税发票有人认为,由于销售方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作为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这种观点对还是不对?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看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做了解读,解读明确指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所以,能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发票的种类没有多大关系,与开票方缴没缴纳增值税也没多大的关系。

Hello,伙伴们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