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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一)增值税(上)

 魏春田 2020-05-16

当下,有一套以上自有房屋的人不少,过去常说的房嫂、房姐、房爷等等就是这样的人。有多套房屋,有的是为了炒房,有的是为了出租房,也有两者兼而有之的。无论是炒房,还是出租房屋都毫无例外地会涉及到税的问题,而且不仅仅涉及一个税种,并且,出租住房与出租其它房屋,比如商业用房,其税负也不相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对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如何规定的。

对自然人出租住房,税法规定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税款。也许有些人会很奇怪,为什么不直接按1.5%?我以为,一是作为增值税的征收率不易设置过多的档次;二是5%的征收率在计算不含税销售额时对房屋出租人是有利的。

自然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对于出租非居性住房的,主要是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间等,在增值税上没有什么优惠,按5%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政策法律依据: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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