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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再聘时能否享受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魏春田 2020-05-16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发挥余热己是常态,然而再聘后的收入是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以劳务报酬所得来缴个税,专项附加能否税前扣除?这些税收问题是每个离退休人员再聘后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符合上述标准的退休返聘人员薪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对其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预扣预缴个税是采用累计扣税法处理。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劳务报酬处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办理。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通常是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无论是将退休返聘人员薪酬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属于综合所得范畴,所以,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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