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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二)

 魏春田 2020-05-16

在此次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的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的销售收入是否计算在销售额中,作为能否享税收减免的条件?规定很明确,也很优惠,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关爱。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销售,一是免税销售额包含不动产销售额,达不到10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二是如果当期加上不动产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时,但在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然可享免税优惠。不动产销售按规定单独计税。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按规定纳税。

三是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次免税政策调整范围之内,还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并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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