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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是以事实为根据吗?

 魏春田 2020-05-16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当然也不仅仅是税收执法,其它行政执法,甚至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都奉行一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么多年,大家兢兢业业地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很少有人提出质疑。

实际上,我们不能说这样一个用了多年的原则是错误,但从税收执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这个原则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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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是说,是因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其所关注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己取得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什么。

比如,判断纳税人是否抗税,需要有纳税人抗税的证据。抗税的棍棒、刀具等物证,证人证言等书证,若没有取得相关证据,那么即使有抗税的事实存在,也不能对抗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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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案件的讨论中,常有执法人员指出纳税人的很多疑点,并由此推定纳税人一定有某些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在经过检查拿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纳税人违法,或迟迟不下结论,或下一个模棱两可的决定。这种犹豫不决的骑墙心理,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不利的。

比如,一个虚开案件,出票企业已证实虚开,人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受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稽查局也收到上游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但查了几个月,票流、物流、资金流都查了,也没有拿到受票企业恶意接受虚开的证据。定虚开吧,没证据;不定虚开吧,上游企业已证实虚开。两难中,做出税款进项转出,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的决定。做出这种样的决定,表面上面面俱到,实质上隐患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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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的规定看,要么善意接受虚开,不罚款,不加滞纳金;要么恶意接受虚开,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稽查局做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受票企业是恶意接受虚开,既然认定恶意而又没有移送,风险巨大。

所以,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恶意接受虚开,只能推定善意接受虚开。

因此,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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