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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魏春田 2020-05-16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31日,穆棱市下城子镇财政所向朱志高下发编号为0609号农业税纳税通知。2002年4月10日,朱志高缴纳了3320元的费用,收据编号为2578401号,收费项目内容为“林地补偿费”。朱志高于2017年6月29日向穆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02年4月10日2578401号被告给原告出具的票据)被告收原告农业税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穆棱市下城子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31日就作出农业税纳税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朱志高于2002年4月10日缴纳了3320元的费用。因此,朱志高于2002年就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朱志高称其一直向有关部门上访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被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予扣除的期间,亦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朱志高的起诉。

魏言税语观点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是指私权利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换句话说,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拥有者应当通过主张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目前权利主张的渠道有行政与司法两个。即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限规定的,原因很简单法律只能依据接近真相的事实(证据)决断是非,当行使权利的时间越长,就越难以接近真相, 就越难决断是非。

所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就本案而言,朱志高2002年接到纳税通知,并按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长时效也就是2年,超过2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朱志高2017才提起行政诉讼早已超过了2年的时效期,被法院驳回起诉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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