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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的疑点(以案说法 · 六)

 魏春田 2020-05-16

1案例简介

甲建筑企业在安庆承接了一个江堤修筑工程。在对甲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张材料发票显示这样的信息:货物名称:块石,价税合计99800元,税率17%。检查甲企业没有发现问题。但销售方一栏却显示这样的信息 :销货单位为镇江的乙企业。

销售地、采购地相距1500公里,釆购的又是附近就能买到的块石,对于销售和采购块石来说,舍近求远的采购极不合常理。税务人员怀疑甲企业接受了虚开。

经过镇江国税对乙企业的调查,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甲企业因接受虚开,被定性为偷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虚增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为导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被追缴,同时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2魏言税语观点

由于金税系统的强大功能,目前用假专用发票进行虚开的已基本绝迹,而真票虚开成为一种常态。

如何判断真票虚开,对税务人员而言是一项真功夫。

就本案来说,一般情况下,企业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钢材加工企业,生产钢材需要粗钢,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采购粗钢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如果明明知道可以就近采购,却从异地购进,就有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

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就要引起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并需进一步的检查,以确认是否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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