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征税收入(以案说法之一)

 魏春田 2020-05-16

1案例简介

某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争论焦点:财政拨付的1.09亿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认为:这笔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应该被视为不征税收入。有市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文件和市发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稽查局认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而A企业一是没有设置单独账页,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二是A公司私自挪用了财政专项资金,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将这些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在财政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用这笔资金冲销了与某能源公司的往来账项。 这笔资金就失去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满足专门管理和单独核算的两个条件。

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获取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其实是政府对企业的投资奖励。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魏言税语观点

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都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同时还应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对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Hello,伙伴们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