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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国税人被判玩忽职守罪

 魏春田 2020-05-16

案件引入

2012年3月,李某冒用姜某、蒋某、刘某三人身份信息,并持伪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以经营电瓶车和摩托车为名,分别在阜阳市颍东区国税局为阜阳市颍东区孟源车业销售部、阜阳市天宇车业销售部、阜阳市天驰车业销售部办理了税务登记。

高某某身为阜阳市颍东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副科长,在未对李某提供上述虚假信息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为李某办理了票种核定、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等业务。

严某某身为阜阳市颍东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的户管员,在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是否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在阜阳市颍东区孟源车业销售部及阜阳市天驰车业销售部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上分别以”张某”、”严某某”的署名签字,并将上述二车业销售部的信息输入系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因被告人严某某未实地调查,没有发现上述车业销售部未实际经营,导致对上述车业销售部发放的发票未能及时停止发放。

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上述车业销售部在没有进行实地经营的情况下,从阜阳市颍东区国税局骗领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阜阳市颍东区孟源车业销售部于2012年3月7日至同年8月29日共虚开10份发票。经安徽光明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上述虚开的11张发票,共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为401839.35元。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阜阳市颍东区孟源车业销售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上”张某”的署名系严某某书写。

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

高某某、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大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骗购,11张被虚开,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魏言税语观点

屡屡见到税务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判有罪。虽然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我们并不完全赞成,然而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也应该认真反省一下自已。

一是在制度的设计上是否应该分清职责权限。就本案而言,营业执照、合同的真实性的核实,是否是税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是税务人员要熟悉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按要求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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