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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

 黄祥律师 2020-05-16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债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为清偿行为,从而消灭两人之前的债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物清偿的主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就清偿行为达成一致。理解代物清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代物清偿与债的变更不同。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代物清偿的问题,很多人将代物清偿理解为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代物清偿一般是指债务到期之后,债务人按照原债务的约定履行有困难,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用其他的标的物代替合同标的物。如果当事人在债务到期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改变原来的合同标的物,应当认定为合同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代物清偿不同于债的更新。所谓债的更新(也称债的更改),是指设定新债以代替原债务并使原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新协议成立后,原债归于消灭。其可发生于原债务到期之前(此时可理解为债的变更),也可发生于原债权到期之后。如当事人双方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代替原来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债的更新起源于罗马法,后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从之。而代物清偿并非消灭了原债,而是在原债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一个合意。

3、代物清偿实际上是单一之债变为选择之债。当事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之时,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消灭,“代物清偿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只是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该种偿债方式并不排斥金钱清偿,在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与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纠纷案[(2009)民二终字第2号]。)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物清偿协议实际上是将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为选择之债,债务人拥有选择权,可以在两个标的之间选择其一履行。而前述债的变更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按照变更后的标的物履行,而不能要求按照变更前的标的物履行。

4、代物清偿的有效要件。最高法院在指导案例72号当中明确了以房抵债的三个有效要件,即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瑕疵。包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及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进行转化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黄祥,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1891392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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