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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离婚纠纷中是否必须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债务分配)、探望权问题?

 无语posmll98z2 2020-05-18

【相关规定】离婚纠纷中是否必须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债务分配)、探望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2018〕12号

颁布日期:2018-07-18

执行日期:2018-07-18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审理家事案件不能仅仅盯着夫妻双方,保护妇女权益,还要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同时,处理婚姻关系时老年人合法权益也要放到重要位置,老年人的赡养还是要以家庭赡养为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

最高院肖峰: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

(一)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是否以当事人明确提出请求为前提。

1、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应当针对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

2、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探望权的情况下,法官可就探望权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3、如果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张探望权的,根据无诉不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则不应当就探望权作出判决。

4、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探望权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起诉。

《人民司法》研究组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问题:自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法皖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探望权,无论当事人是否诉请行使,法院都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请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时,法院才有必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理民事案件,一直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请范围的部分,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进行审查。来信所述关于探望权纠纷的案件也是如此。探望权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当事人对此类纠纷可以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诉讼,也可以离婚后单独就此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来信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诉请行使,法院都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问题作出判决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同意信中所述第二种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6)

六、【抚养问题处理】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

2018年8月

1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2018.7.16

第六条【全面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

原告起诉时仅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视为一并概括请求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等事项。

原告起诉时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方案。

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经人民法院询问明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要求其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作为从诉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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