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能够履行气瓶充装单位应尽的义务; (六)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可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www.或四川省质监局网站www.下载);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取证单位提供); (四)消防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取证单位提供); (五)四川省发改委核准建立加气站文件复印件(车用气瓶充装取证单位提供); (六)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 (七)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单位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内容齐全的申请书(一式四份),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各一份)。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资料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网址http://tzsbaqjcj./sxxd/tzwj/201404/t20140408_408499.htm)。 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审批、发证:省质监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程序见相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028)86910631、(028)86915253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028)86936381 省质监局:(028)86607560 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www. 省质监局:www.
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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