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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benben1677 > 《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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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24%、36%线在法律中的意义
民间借贷中的24%、36%线在法律中的意义。被告吴某辩称,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不应支持,且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约定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何处理?该案中,原、被告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按月利率为3%计算,折算年利率为36%,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36%计算...
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
[转载]结算后未还款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新的借贷关系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双方在进行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对于原结算利息再约定利息的做法,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
1、原告与被告叶永丽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被告叶永丽由叶秋兰担保向原告借款,双方达成一份编号为第1228号的《借款借据》,由此可见,除被告叶永丽向原告借款外,还有多人向原告借款,而被告叶...
白兵诉王平民间借贷案
白兵诉王平民间借贷案。2011年8月10日,被告王平在原告白兵处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8‰,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白兵在借款本金中预扣了2800元利息。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平...
王琳与周峻峰、方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琳与周峻峰、方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1009号原告:王琳,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原告王琳诉称:被告周峻峰自2011年起以需要临...
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罗某某在该项目实际投资人民币伍拾万整(500 000元整),原告罗某某应得利息壹拾伍万元,由被告刘某某付给原告罗某某。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原告罗某某利息450 000元,经原告罗某某...
(2015)富商初字第1480号民间借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隋晓龙、曹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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