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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裁判规则2004-2020》(下篇)

 洲塘书院 2020-05-20

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案例裁判规则(2004-2020)

作者:朱大勇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

权威发布:《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裁判规则2004-2020》(下篇)

下 篇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28则

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一)2019年度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参考案例1: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期第1辑(总第77辑)

[裁判规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其计算基础仍然是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立法目的;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3、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为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结算协议约定了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不宜早于该日。承包人退场之时以及结算协议签订之时,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未确定或尚未届满,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二)2018年度

2、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

参考案例2: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期第4辑(总第76辑)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折价补偿、损失赔偿时须举证,惟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才可参照合同约定提出主张,由人民法院综合过错、损失大小、损失与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处理。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

参考案例3: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2辑(总第74辑)

[裁判规则]: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特别约定,则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质量保证金仅在特定情形下有适用余地。

4、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应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4:乙公司诉甲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

[裁判规则]: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应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通常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实际主张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沈丹丹)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何时起算?

参考案例5: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三)2017年度

6、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参考案例6: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期第4辑(总第72辑)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例扩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9年第1辑 总第77辑》

问:1、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答:“白合同”即中标合同应当有效,因为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直接作为结算根据。在“白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结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参考案例7: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第4辑(总第72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不能起到阻却执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此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四)2016年度

8、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参考案例8: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第3辑(总第67辑)

[裁判规则]: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平方米均价进行结算的未完工程,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可先以合同约定的平方米均价乘以总面积数计算得出约定的总价款,再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总价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

参考案例9:乙公司诉甲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第2辑(总第66辑)

[裁判规则]: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扩展]: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第1辑(总第77辑)P216

(五)2015年度

10、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参考案例10: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第3辑(总第63辑)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应当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1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参考案例11: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第2辑(总第62辑)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是否需要再行鉴定?

参考案例12: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第2辑(总第62辑)

[裁判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限缩适用问题?

参考案例13:大连恒达机械厂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成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学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第2辑(总第62辑)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中“实际施工人”多指农民工。提供专业技术安装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不具备该规定的适用条件。

(六)2014年度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是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14:隆达公司诉丽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第3辑(总第59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

参考案例15:辽宁省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P144

[裁判规则]: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作出认定。法官对于合同的解释不能偏离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6、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16: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2014年第2辑)P109

[裁判规则]: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的证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一审未提及、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据以提出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四条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17、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参考案例17:荣盛公司诉星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第2辑(总第58辑)

[裁判规则]:1、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2、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一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二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七)2013年度

18、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18: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3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结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19: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3辑(总第55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大华公司诉美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1辑(总第53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2012年度

21、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1:福华建筑公司诉丰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第3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22、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参考案例22:甲公司诉乙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第2辑(总第50辑)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价款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3、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2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第1辑(总第49辑)

[裁判规则]: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全权委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建设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付工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可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24、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参考案例24:A 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第1辑(总第49辑)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施工人对工程尾款享有的权利属于附条件请求权。如工程验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应认定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施工人请求建设方支付该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条件无法成就时起计算。

(九)2011年度

25、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参考案例25:张某诉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第4辑(总第48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工程定额标准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26:红山公司与清远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第4辑(总第48辑)

[裁判规则]:《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十)2010年度

27、《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参考案例27:甲建筑公司诉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第4辑(总第44辑)

[裁判规则]: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案例扩展: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

28、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是否支持?

参考案例28:张某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第3辑(总第43辑)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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