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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著作权法扩大版权保护范围,侵权最高赔偿500万

 昵称34D9r 2020-05-20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不断出现短视频、直播等新形式的著作权纠纷,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今年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施行的第30年,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把“视听作品”正式入法,将短视频、直播等新的作品类型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等内容,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01、明确作品定义

草案第三条指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同时,《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02、“视听作品”正式入法

此次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也就是说,不管是通过什么方法或手段拍摄,不管有无声音,只要作品是由连续的画面组成,就可归于“视听作品”加以保护。

同时,草案明确指出对视听作品的保护期做了明确规定,其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草案》的修改不仅解决了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今年4月2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接轨。

03、新增短视频和直播类作品享著作权

互联网时代,人们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创作者和传播者。随着短视频、直播等新兴形式出现,作品呈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关于其是否享有著作权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

草案明确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本次新修订的草案以“有线公开播放”将日益广泛的网络直播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明确短视频和直播享有相关著作权。

4、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草案第五十三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难题,此次草案明确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是对人们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进行保护,创作是作品产生的源头,传播是作品价值的体现。以区块链存证为典型的新技术将颠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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