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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这三项救济途径时效要记牢!

 宋佳书馆 2020-05-20

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会遇到许多法律程序,每一道法律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定期限,这些期限与我们的维权行动息息相关,必须要了解清楚,切勿白白丧失法律赋予您的权利。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被拆迁人介绍一些常见的时效、期限,方便各位维权人在为权利斗争的过程中,不因错过时效而陷入被动甚至是维权无门。

01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史律师解读】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上述法定答复期限内,如果未作出答复,涉及行政不作为,被拆迁人可以立即采取下一步的维权行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02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史律师解读】

在大部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拆迁方往往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等书面材料直接贴在当事人大门上或扔在门口,当事人因为不在家等原因而无法收到,因此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复议就不能以作出之日或送出、送达之日起算,而是要以当时人知道之日起算。

03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史律师解读】

按不同情况,分为直接提起诉讼,先复议后诉讼

对于复议后诉讼,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提起起诉应该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以上期限的规定。

史律师提醒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超过时效主张权利,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遇到难题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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