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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统一年产值有区别!

 神州国土 2020-05-22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团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补偿通常是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的。那么,统一年产值与区片综合地价有什么共同之处,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价格测算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

    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

    二、共同之处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统一年产值的共同之处有:及时动态调整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制定时均应组织听证。

三、二者区别

    当然,二者也是有区别的。区片综合地价更为科学、全面,而统一年产值标准则更为基础。上述《通知》指出“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区片综合地价更能客观、全面的反映土地价值,更为“先进”,而统一年产值标准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实践中若“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调整不当,得出的补偿结果有可能反而低于“统一年产值标准”。

    在土地征收中,当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数额偏低时,不妨关注一下地方政府适用的补偿标准依据,明确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是否过低。如果发现标准经制定之后,一直未动态调整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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