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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主张误工费吗?丨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

 江山寻梦 2020-05-22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以受害人已经超过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而拒绝支付误工费;笔者通过分析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立法本意以及查询相关的司法判例,认为受害人即使已满60周岁,但只要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从事了有收入的劳动,应依法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理由如下:

一、60周岁以上的人劳动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法律虽然规定年满60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在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得劳动报酬。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八)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因此,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且达到退休年龄与有无劳动能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二、误工费的赔偿认定不以年龄为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根据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误工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实际减少收入确定,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因此,很显然,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是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是以年龄为判断标准的。

相关司法判例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张林晓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1083KM+700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之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张林晓未抢救伤者弃车逃逸。永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不予赔付误工费。

案号:(2018)陕08民终28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能创造社会价值,获得劳动报酬,对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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