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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高速公路施工合同纠纷由施工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guoxiongxin 2020-05-24

观点摘要

对于高速公路工程类合同,要注意区分专属管辖和一般管辖。高速公路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不适用协议管辖。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适用一般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中选定一个或两个以上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条款。

纠纷类型

因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引发的管辖权异议纠纷

文章目录

◆基本案情

◆法律评析

一问:高速公路施工合同能否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二问:高速公路施工相关合同能否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三问:高速公路施工合同能否同时约定法院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

◆裁判结果

◆管理建议

一、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约定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条款

二、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明确和慎重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高速公路公司”)

被申请人:陈某

高速公路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陈某,由于陈某所负责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高速公路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拆除重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后陈某以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公司导致其停工和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和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为充分做好应诉工作,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法律评析

本管辖权异议的主要问题在于高速公路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一问:高速公路施工合同能否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上述规定,只能由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高速公路施工项目跨越管辖区域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相关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问:高速公路施工相关合同能否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共九个案由。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述司法解释实施半年后,《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8月27日刊载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该篇文章署名“高民智”, 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智慧”,简言之,该文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该文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中,就直接引用了上述文章的观点, 论述分包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目前主流观点是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 即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具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三问:高速公路施工合同能否同时约定法院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

高速公路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限制,但是,实务中仲裁条款约定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既约定了法院管辖条款,又约定了仲裁条款,在此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裁定: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施工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且该约定也未明确当事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故裁定驳回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理建议

一、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约定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条款

为完成高速公路建设任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需要签署不同类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类合同、买卖类合同等。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会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产生直接影响,也可能会对诉讼进程乃至诉讼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约定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条款。对于高速公路工程类合同,要注意区分专属管辖和一般管辖。高速公路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适用一般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中选定一个或两个以上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条款。规范的法院管辖条款示例如下:“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明确和慎重

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即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仲裁案件没有约束力。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关键是仲裁条款应具体明确,规范的仲裁条款示例如下:“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XX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此外,仲裁由于实行一裁终局,再次救济的难度大,因此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慎重考虑仲裁条款,尽量选择诉讼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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