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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出生后亲生父母把我送给他人,现在又要与我相认,我有义务赡养他们吗?

 新用户84259150 2020-05-24
都说血浓于水
可我只因为是个女孩
一出生便被抛弃
现在亲生父母要与我相认
我自然不愿意


要是真有个万一
我需要赡养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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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刚出生一个月时被亲生父母抛弃,因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而他们想要一个男孩。我的养父母当时因结婚多年没有孩子,所以抱养了我,并没有支付金钱,20多年来我一直不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现在亲生父母想与我相认,我不同意,假如以后他们缺钱或者生病了,我需要赡养吗?
A1:

你对生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需确定你与养父母之间是否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一种情况,你与养父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依照《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依照《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3条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如果养父母在收养你时办理了合法的登记手续,你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对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第二种情况,你与养父母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即你的养父母在收养你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收养法》第15条、第25条规定,你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在你刚出生一个月时就把你抛弃的生父母,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赡养义务不以抚养义务为前提,一般倾向于仍负有赡养义务。同时,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生父母确有困难时,你可在能力范围内帮助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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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因工作经常出差,想转让健身卡给家人使用,却被告知要交原合同25%的转卡费,请问健身房这收费合理吗?

A2:

健身房是否有权收取转卡费,取决于你和健身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约定了转卡费支付情形。

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转卡费,那么健身房无权向你收取转卡费。

第二种情况,合同中对转卡费有明确约定的,应判断健身房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向你着重说明了转卡费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转卡费条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健身房在签订合同时负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说明的义务,即对该条款文字做特殊标识,单独突出显示等。如果健身房在签订合同时,就转卡费条款已经提请你注意并说明(如该条款字体不同、加大、加粗、加下划线着重突出的),你也接受并签订合同,那么健身房收取转卡费的行为属于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合法行为;否则该条款无效,健身房无权向你收取转卡费 。

如果遇到上述两种健身房无权收取转卡费的情形,你可以拨打12315或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仍未能解决问题,你有权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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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表姐今年41岁,刚结婚那几年她丈夫整天家暴,后来表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丈夫对她不闻不问,一儿一女都在外地上学也不关心她。今年她婆婆去世了,她一个人在家无法生活下去所以一直住在娘家,本来说让她丈夫每月给娘家人三千元,算是生活费与照料费,但是她丈夫一分钱都不给,这个事情怎么解决呢?

A3:

你表姐及其丈夫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表姐的丈夫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表姐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你表姐可以向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夫妻间相互扶养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表现为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互为支柱等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间长期分居,一方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或现有的收入情况无法满足其正常的生活需求时,另一方也不能因分居而拒绝承担扶养义务,否则,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另外,对于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根据《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的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你的表姐向其丈夫主张抚养费,具体主张数额标准可以把医疗费、扶养人年龄、身体状况、当地生活水平、扶养人的收入情况、可能存在的债务负担、被扶养人是否有其他赡养人、补助金等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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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与前夫离婚多年,孩子归我抚养,但孩子的名字还是前夫的姓。前夫从未看望过孩子,孩子也不知道有他这个人存在。现在去改名字,人家说必须父母双方都到场才可以改,我想把孩子的姓改成我的,想咨询下,孩子多大就可以自己改名字了?
A4:     

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改名。

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需要变更姓名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由其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由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推测你的孩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孩子的改名需要你和你前夫协商一致,因为你和你前夫不会因离婚而影响你们对孩子的监护人身份。也就是说,你们二人在孩子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要变更孩子姓名时,都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也有专门规定。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的孩子一旦成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自己有改名的意向,不需要取得父母的同意,就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及具体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姓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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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公司从浙江省杭州市主城区搬到了余杭区,现在已经搬完。公司没有提前30天出书面通知,也没有补偿我们一个月的工资。我就想知道这时员工应该有什么样的经济补偿?还有个问题:这件事情反应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说需要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仲裁才会受理,公司拒绝出这个证明,那这时我又该怎么办?
A5:

根据你的描述分两种情况为你解答。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同时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做相应的调整,且公司对市内搬迁给你造成的交通不便给予了各项补助,例如班车接送、交通补贴等,那么公司搬迁并不属于违约及加重你负担的行为,你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限定在浙江省杭州市主城区,且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导致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导致上下班距离过远、通勤时间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第38条、第46条的相关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可能被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你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

最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你可以提供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
而不是谁的附属品
眼泪可以擦干
受伤的心呢?

来源:CCTV今日说法(编辑雨 辰(实习) 法务:郑俊宇  维护:郑博元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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